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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保险影响下的现代侵权法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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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摘要

引言

一、问题的提出

二、研究背景与现状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第一章 现代综合救济体系中的侵权法与责任保险

第一节 风险社会与现代综合救济体系的形成

一、风险社会与现代风险的特征

二、侵权法在风险社会中的境遇

三、现代综合救济体系的形成

第二节 现代综合救济体系的内在结构与模式选择

一、现代综合救济体系的内在结构

二、现代综合救济体系的可选模式

三、现实选择:以“侵权法+责任保险”为核心的综合救济模式

第三节 侵权法与责任保险:现代综合救济体系中的“双子星”

一、侵权法对责任保险的主要影响

二、责任保险影响侵权法的二种途径

三、责任保险与侵权法的互动——兼影响侵权法的第三种途径

第二章 责任保险对侵权法正义基础的影响

第一节 分配正义与矫正正义的基本理论

一、正义的“多面孔”

二、分配正义与矫正正义的区分

三、分配正义的两种立场:应得与需要

四、矫正正义的形式结构与直觉基础

五、分配正义与矫正正义的内在关联

第二节 侵权法中的矫正正义与分配正义

一、侵权法的矫正正义基础

二、分配正义在侵权法中的角色

三、无过错责任的正义基础:矫正正义抑或分配正义?

第三节 责任保险对侵权法正义基础的“破”与“立”

一、责任保险对侵权法矫正正义的破坏

二、责任保险对风险分配正义的促进

三、责任保险对侵权法矫正正义的修复

四、风险分配正义与责任保险的发展方向

第三章 责任保险对侵权法基本功能的影响

第一节 侵权法与责任保险的功能分析

一、侵权法的功能

二、责任保险的功能

三、对二者关系的初步认识

第二节 责任保险对侵权法补偿功能的强化

一、侵权法补偿功能的局限

二、责任保险:侵权赔偿的“深口袋”

三、责任保险补偿功能的限度

第三节 责任保险对侵权法预防功能的削弱

一、侵权法预防功能的再分析

二、责任保险的基本预防机制

三、责任保险基本预防机制与侵权法预防功能的关联

四、责任保险对侵权法预防功能的消极影响

第四节 责任保险与现代侵权法的功能关系

一、责任保险对侵权法功能影响的评价

二、责任保险功能的优位性

三、现代侵权法功能的“剩余空间”

第四章 责任保险对侵权责任构成的影响

第一节 责任保险与侵权归责原理的发展

一、侵权归责中的利益平衡

二、责任保险对侵权归责中利益平衡的影响

三、可保性:影响侵权归责的新要素

四、责任保险与侵权归责之道德基础的发展

第二节 责任保险对损害事实认定的影响

一、责任保险与“扭曲的事实”

二、责任保险与“事实认定不清”

三、责任保险与“不必认清事实”

第三节 责任保险对过错认定的影晌

一、过错认定的固有难题

二、责任保险与行为人的注意义务

三、责任保险与法院采纳的注意标准

四、责任保险:过错的“死亡”原因或“重生”契机?

第四节 责任保险对因果关系认定的影响

一、从事实因果关系到法律因果关系

二、责任保险对法律因果关系认定的一般影响

三、责任保险与事实因果关系不明——以市场份额责任的证成为例

四、责任保险与法律因果关系的扩展

第五节 责任保险对若干特殊主体责任构成的影响

一、责任保险对未成年人责任的影响

二、责任保险对家庭成员责任的影响

三、责任保险对不作为侵权人责任的影响

第五章 责任保险与侵权法制度改革:三个典型制度的分析

第一节 美国二十世纪80年代保险危机以来的侵权法改革及其启示

一、美国二十世纪80年代保险危机的基本情况

二、美国保险危机的直接原因:侵权责任扩张和侵权体系不稳定

三、美国应对保险危机的措施:侵权法制度改革

四、美国侵权法改革的未来方向

五、美国保险危机及侵权法改革的启示

第二节 责任保险与惩罚性赔偿制度改革

一、惩罚性赔偿的基本理论

二、当惩罚性赔偿遭遇责任保险

三、惩罚性赔偿的可保性问题

四、对惩罚性赔偿制度改革当前趋势的反思

五、惩罚性赔偿制度改革:以责任保险为依托

第三节 责任保险与连带责任制度改革

一、连带责任概说

二、保险合同中连带责任约定不明的解释

三、连带责任的可保性问题

四、责任保险对连带责任关系的影响

五、连带责任制度改革:与责任保险的发达程度相适应

第四节 责任保险与非财产损害赔偿制度改革

一、非财产损害的赔偿问题

二、非财产损害赔偿金额与责任保险的“匹配”

三、责任保险与法官对待非财产损害赔偿的态度

四、责任保险对非财产损害赔偿之确定性的要求

五、非财产损害赔偿制度改革:侵权法与责任保险的双重要求

结语

参考文献

案倒索引

后记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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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责任保险在我国侵权赔偿中的比重逐步上升,对我国侵权法的影响日益显著。但由于《侵权责任法》对责任保险因素考虑不够充分,侵权法与责任保险的衔接在我国仍然是有待立法进一步解决的问题,二者之间的冲突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也比较突出。从全球范围来看,责任保险对侵权法的影响及其影响之下的侵权法变革问题也是当代各国和地区的重要前沿课题之一。
  本文将所研究的问题置于两大背景之下:现代风险社会和现代综合救济体系。现代社会是一个工具理性主导下的风险社会;风险社会的境况是现代侵权法局限产生的根源,也是现代综合救济体系形成的社会条件。现代风险具有技术性、系统性、可估算性等不同于传统风险的特征,这些风险特征决定了责任保险、第一方保险、社会保障等社会化救济方式的重要地位,以及现代综合救济体系的最终形成。由侵权法、责任保险、第一方保险和社会保障构成的现代综合救济体系有多种可选模式,但以“侵权法+责任保险”为核心的模式才是当今世界上多数国家的现实选择。在整个现代综合救济体系当中,侵权法与责任保险的关系最为密切,责任保险对侵权法的影响较其它救济机制的影响也最为重大。
  责任保险对侵权法的影响是全局性、系统性的,涉及从侵权法的正义基础到具体制度等各个方面。责任保险影响侵权法的途径可以概括为三种:(1)责任保险作为一种并行机制对侵权法的直接影响;(2)责任保险作为一种平衡因素对侵权法的潜在影响;(3)责任保险作为一种优位的救济机制,并凭籍它与侵权法的互动关系,要求侵权法为了保险市场的稳健运行而对自身的某些制度、规则及其适用方式等进行调整。在责任保险的影响之下,侵权法的有些方面已经发生了客观的变化,有些方面需要进行主动的改革。
  本文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较为系统地考察了责任保险对侵权法的影响及其影响之下的侵权法变革:
  第一,责任保险对侵权法正义基础的影响。在对分配正义和矫正正义的基本理论进行重新疏理之基础上,本文厘清了分配正义和矫正正义在侵权法中的地位和角色。在责任保险兴起之前,矫正正义作为侵权法的建构基础从未发生变化;所谓无过错责任的理论基础是分配正义的论断应属误判。真正动摇了侵权法矫正正义基础的不是无过错责任,而是责任保险。责任保险不仅改变了人们将损害作为“非正常”事件对待的观念,还使侵权赔偿关系超越了当事人之间的两极关系,从而破坏了矫正正义的内在理念和形式结构。但责任保险对侵权法矫正正义基础的这种破坏又是二者相互衔接和融合的必要条件。当然,责任保险在“破坏”侵权法矫正正义的同时,也积极对其进行“修复”。责任保险将侵权法中的矫正正义分割为对受害人的补偿正义和对加害人的报复正义,并分别加以补救。此外,在现代风险社会条件下,责任保险还具有促进风险分配正义的作用。
  第二,责任保险对侵权法基本功能的影响。从侵权赔偿法律关系的角度分析,侵权法的基本功能无非补偿和预防(或称制裁、威慑、惩罚)。通常认为,责任保险强化了侵权法的补偿功能,并削弱了侵权法的预防功能。本文对此进行了具体分析:(1)侵权赔偿要受到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索赔时间延迟、加害人偿付能力等因素的限制,而责任保险恰恰能成为侵权赔偿的“深口袋”,在一定程度上确实可以克服侵权法补偿功能的局限。但是,责任保险对侵权法补偿功能的强化也有其限度:责任保险的补偿范围要受侵权赔偿范围的限制;责任保险无法覆盖全部侵权责任;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的影响;保险市场因素的影响等。(2)责任保险虽然消解了侵权法的预防功能,但出于防范道德风险的考虑,责任保险当中也设计了经验费率、赔偿限额、免赔额、不保风险和代位权等若干机制来预防风险。但通过比较分析责任保险的基本预防机制与侵权法预防功能的关系发现:赔偿限额、免赔额、不保风险和代位权等实为侵权法预防功能的转化,只有经验费率才属于责任保险中特有的预防机制。并且,由于实际费率必然带有固定费率的成分,故而责任保险对侵权法预防功能的消极影响不可避免。其消极影响程度则主要取决于经验费率的程度。
  第三,责任保险对侵权责任构成的影响。(1)加害人可以通过责任保险分散风险,在侵权法律关系中处于相对有利的地位,成为最合适的风险承担者。因此,责任保险作为一种平衡因素影响着侵权归责中的利益关系,并促使侵权法的归责理念从“为过错行为之后果负责”向“为风险行为之后果负责”转变。侵权责任的“可保性”已经或应当成为侵权归责的一种新要素。(2)责任保险可能导致“事实的扭曲”,影响法院在“事实认定不清”时的判断,也造就了处理某些侵权案件时“不必认清事实”的局面。(3)责任保险改变了注意义务的实际意义,并延伸了注意义务的范围;责任保险还让法院倾向于采纳对受害人有利的注意标准。(4)责任保险也令法院倾向于采纳更宽松的法律因果关系标准,促进着法律因果关系的扩张。此外,责任保险还对未成年人责任、家庭成员责任、不作为侵权人责任等的特殊构成产生了微妙影响。
  第四,责任保险对侵权法制度的影响及其改革。侵权法中的具体制度众多,不可能一一述及。本文在借鉴美国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重点就责任保险对惩罚性赔偿、连带责任和非财产损害赔偿三个制度的影响展开了分析。事实上,这三种制度也是受责任保险影响最显著、最典型的侵权法制度。(1)本文在反思惩罚性赔偿制度本身存在的问题基础上,分析了当其遭遇责任保险时威慑功能消解、理论漏洞转移等现象,并基于其原本的功能目标和责任保险的影响提出了改革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若干建议。(2)本文对连带责任的本质——(部分责任人)赔偿不能风险的转移进行了分析,并对连带责任与补充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关系等方面进行了疏理。在此基础上,本文就责任保险造成索赔关系的复杂化、对连带责任人的利弊(分散风险与吸引索赔)、对受害人的过度保护等问题展开了讨论,并提出根据我国责任保险的发展情况逐步限制和废除连带责任制度的建议。(3)本文对非财产损害赔偿与责任保险的“匹配”、责任保险与法官的态度、非财产损害赔偿的特征与责任保险的确定性要求等进行了分析,并结合我国实际提出了改革建议。虽然还有许多受责任保险影响的制度在本文中没有涉及,但基于这三种制度的典型意义,本文的研究思路、方法和部分结论对这些没有涉及的其它制度也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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