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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准公共文化产品供给主体管理规范性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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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绪论

1.1问题的提出

1.2研究设计

1.3研究综述

1.4准公共文化产品政府范畴供给主体

1.5准公共文化产品市场供给主体

1.6准公共文化产品社会组织供给主体

第二章 北京市准公共文化产品供给主体资质认证管理

2.1登记申请的受理管理

2.2登记资质的审查调研

2.3登记审查的核准

第三章 北京市准公共文化产品供给主体市场运作管理

3.1产品供给方案立项审批

3.2主体供给操作专业化的督导

3.3市场准入对产品的意识形态限定

3.4主体产品市场交易的经济约束

3.5文化市场管理机制现实思考

第四章 北京市准公共文化产品供给主体信息披露管理

4.1主体信息发布的形制约束

4.2信息流通的驱动建设

4.3信息运用价值的提升

4.4信息管理的完善建议

第五章 北京市准公共文化产品供给主体社会监督管理

5.1监督方案的多维考量

5.2主体项目运作的调查与规制

5.3主体供给成果与组织症结的综合查评

5.4监督结果的有效利用

第六章 北京市准公共文化产品供给主体行政处罚

6.1行政处罚的立案管理

6.2案件调查取证的公正把握

6.3申辩与听证对主体权益的维护

6.4案件处罚决定公平性保障

6.5北京市行政复议的创新与进步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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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物质生活的品质不断提高,人们对精神文化生活的追求逐渐凸显。我国目前已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文化发展目标,充分说明公共文化产品供给问题将在今后一段时间内成为社会发展的一个热点。准公共文化产品作为涉及公民基本文化权益的种类与数量最为丰富的公共文化产品分支,其供给主体是我国社会公共文化发展的重要力量。对准公共产品供给主体的有效管理是公共文化合理有序发展的必要条件和关键所在。
  笔者以规范性的管理理念,讨论政府和社会对准公共文化产品供给因素中主观能动性最强的供给主体的规范管理。按主体常规供给运作中,各种管理机制介入的先后为逻辑顺序,依次论述资格审查、市场运作、信息披露、社会监督以及行政处罚管理机制对主体从成立违规惩处的多个关键环节中不当行为的管理与纠正效用,进一步研究并分析如何以管理约束打造组织构建和供给运作都规范、透明、合法,并符合社会文化公益的供给主体。笔者力求全方面多角度的剖析准公共文化产品管理体系,力争锻炼实现运用所学理论知识分析实际问题的能力。
  本文选取以北京市准公共文化产品供给主体作为数据背景和讨论对象,既考虑到北京作为行政与文化中心,其特殊的地理位置和政治定位使北京市的准公共文化产品的发展较之其他地区更为成熟、更有明显的特点;也是因为北京作为全国文化体制改革试点的综合性地区,在文化体制改革与公众文化产品的提供方面都具有较大的成绩,并已作出了有效的先期探索。在北京市公共文化事业中遇到的问题也具有普遍性,也是今后其它省市地区可能要面临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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