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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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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一、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的立法背景

(一)本罪的设立背景和意义

(二)国外关于本罪的法律规制

(三)本罪设立的必要性

二、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犯罪构成分析

(一)犯罪客体

(二)犯罪客观方面

(三)犯罪主体

(四)犯罪主观方面

三、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的司法适用

(一)“情感投资型”行贿与“礼尚往来”的界限

(二)本罪与“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辨析

(三)本罪的刑事管辖权

四、立法完善

(一)贿赂范围的扩大

(二)贿赂目的—“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的取舍

(三)刑罚配置的完善

(四)本罪的立法设计建议

结语

参考文献

参考政策法规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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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伴随着经济全球化以及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中国企业在国际舞台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随之而来的是国际商业经济交流的立法以及确保国际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等问题。为打击国际市场中的腐败问题,2005年,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中国正式成为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缔约国之一,开始履行打击国际商业往来中腐败犯罪等职责。2011年,经过数年的酝酿和司法实践,《刑法修正案(八)》中明确将“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而给予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自此,该行为作为一个独立的犯罪进行定罪处罚。企业在国际舞台上的表现往往与一国的形象和产品在海外的口碑息息相关,国际舞台的贿赂犯罪历来为各国所严厉打击。我国于2014年召开的中国共产党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议,要求建立高压、常态反腐机制,为中国进一步打击国际商业腐败提供了坚强的政策和法治支持。
  本文通过对现阶段我国企业在海外商业经济交流中贿赂犯罪的背景分析,借鉴美、日等西方先进国家海外贿赂犯罪的立法经验,对该罪名的犯罪构成四要件进行深入剖析,并且对司法实务中涉外贿赂犯罪主体界定不清晰、贿赂范围模糊、刑事管辖不明确、刑罚设置不科学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以期为我国刑事司法提供一定的理论帮助。
  本文主要分为以下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从本罪的立法背景入手,剖析现阶段海外贿赂犯罪的严重形势,借鉴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对海外贿赂犯罪的惩处经验,根据我国贿赂犯罪发展的趋势,对我国设立该项罪名的必要性进行解读。
  第二部分从犯罪构成四要件的角度,重点研究和分析了犯罪客体涉及的空间范围;犯罪客观方面涉及的行贿范围、行为方式和行贿对象;犯罪主体涉及的个人与单位的区分;犯罪主观方面涉及的主观目的“商业性”和“不正当性”等方面。
  第三部分从司法实务的角度出发,辨别“情感型投资”行贿与我国传统习俗中“礼尚往来”的区别,对与该罪名相似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进行对比分析。由于是涉外行贿犯罪,最后对本罪的刑事管辖权进行详细分析;
  第四部分从涉外贿赂的贿赂范围、主观目的、刑罚配置等方面提出合理化的建议,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立法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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