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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一、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的立法背景
(一)本罪的设立背景和意义
(二)国外关于本罪的法律规制
(三)本罪设立的必要性
二、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犯罪构成分析
(一)犯罪客体
(二)犯罪客观方面
(三)犯罪主体
(四)犯罪主观方面
三、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的司法适用
(一)“情感投资型”行贿与“礼尚往来”的界限
(二)本罪与“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辨析
(三)本罪的刑事管辖权
四、立法完善
(一)贿赂范围的扩大
(二)贿赂目的—“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的取舍
(三)刑罚配置的完善
(四)本罪的立法设计建议
结语
参考文献
参考政策法规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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