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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都议定书》及后京都时代的国际气候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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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第一章《京都议定书》的谈判、形成及生效

第二章《京都议定书》的影响

第三章美国气候变化政策解析

第四章后京都时代国际气候制度的发展趋势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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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全球气候变化是当今世界面临的最为重要和富有挑战性的问题,怎样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成为世界范围内气候谈判和环境政策研究的焦点。《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京都议定书》是国际社会经过多年艰苦谈判而形成的应对气候变化的两个重要法律文件。 气候变化问题表面上是一个环境问题,是全球问题的一个方面,但其实质包含着错综复杂的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在气候谈判过程中,各国在其各自国家利益的基础上形成了立场不同的两大阵营——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三大国家集团——欧盟、“伞形国家集团”(由美、日、加、俄、澳等国家组成)、“77国集团加中国”,他们在许多问题上都存在着重大分歧,《京都议定书》是各国谈判与妥协的结果。因此,它本身存在着履约制度的问题、灵活机制的问题、议定书生效后的实施问题和援助发展中国家等问题。《京都议定书》存在问题的根源在于气候系统具有全球公用地性质,各国都有“搭便车”的倾向,容易造成“公用地的悲剧”;全球环境合作应对气候变化具有复杂性,深入影响到一国的政治和经济利益,很难达成一致意见;再加上全球变暖是一个长期问题,几乎没有短期的政治风险,政治家们在应对全球变暖的谈判中,出于自己政治生涯的考虑会尽可能减少对自身经济的不利影响,维护本国利益。 尽管如此,《京都议定书》的生效还是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它是人类社会在防范全球气候变暖国际合作中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它的生效对各国政治、经济和人类自身活动都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京都议定书》生效后,中国既面 临着机遇也面临着挑战。《议定书》给予了发展中国家准备的时间;它的生效给我国企业带来了巨大的融资机会;还给我国提供了技术引进与改造的机遇。同时,由于我国处于工业化、现代化的进程中,当前温室气体排放总量居世界第二位,预计到2012年左右,排放量将赶上美国。由于我国温室气体排放数量的快速增长,发达国家要求中国参与温室气体减排或限排承诺的压力也与日俱增。 美国布什政府上台不久即正式宣布拒绝接受《议定书》,其理由有三:其一,该协议对美国不公;其二,气候科学存在不确定性;其三,协议所运用的削减、限排方法太原始,应引进排放交易机制取而代之。布什政府的理由无论在法理上还是实践中都是站不住脚的。首先,违反了国际环境法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并缺乏对发展中国家发展权利的尊重,追求实质公平就应当恪守“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就应当履行《议定书》。其次,违反了国际环境法的风险预防原则,当存在造成严重的或不可逆转的环境损害的威胁时,不应以科学上没有完全的确定性为理由推迟采取预防措施。最后,违反了污染者负担的原则,在环境损害负担方面,污染者负担是一般原则,排放交易制度是例外,只能作为国内正常履约的补充机制严格控制适用。 《京都议定书》生效后,后京都国际气候制度的构建已迫在眉睫。在后京都时代,同10年前相比参与气候变化国际谈判的国家利益集团的立场和态度有了很大改变,整个谈判格局也因此发生了变化。未来的国际气候制度具有灵活的承诺方式、新的技术促进机制、适应性问题将得到进一步的重视、市场机制的作用将得到进一步发挥等特点。中国作为世界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在环境领域有着重要的影响力,也将面临着越来越大的压力。其中包括在国际上面临着树立良好环境形象和抵制发达国家过高环境要求的压力;在国内面临着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的压力。面对挑战,中国必须从国际环境和具体国情出发,积极采取有效对策。大力开展环境外交,推动环境和政治经济领域国际不合理秩序的改革,既在斗争中维护主权,赢得利益,又在合作中抓住机遇,争取主动,力求平等的、有效的参与国际环境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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