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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珍稀濒危野生生物保护法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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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第一章 野生生物与珍稀濒危野生生物

第一节野生生物的界定

第二节珍稀濒危野生生物

第三节野生生物濒危的原因

一、内部因素

二、外部因素

第四节保护珍稀濒危野生生物的意义

一、生态价值

二、经济价值

三、人文价值

第二章 我国珍稀濒危野生生物保护现状

第一节我国珍稀濒危野生生物保护立法体系

一、宪法中珍稀濒危野生生物保护的相关条款

二、环境保护基本法

三、珍稀濒危野生动物保护专门立法

四、珍稀濒危野生植物保护专门立法

五、其他相关的法规、规章

六、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

七、我国参加相关的国际条约

第二节我国珍稀濒危野生生物保护的基本法律制度

一、野生生物的国家所有权制度

二、野生生物调查建档制度

三、珍稀濒危野生生物的名录制度和分级保护制度

四、对野生生物的生境保护制度

五、管理体制

六、其他法律保护制度

第三章 国外珍稀濒危野生生物保护的立法概况

第一节美国濒危物种保护的法律保护

一、1965年《鱼类和野生生物协作法》和1972年《海洋哺乳动物保护法》

二、1973年《濒危物种法》

第二节澳大利亚濒危物种的法律保护

第三节英国濒危物种保护的法律保护

第四章 我国珍稀濒危野生生物保护存在的问题

第一节我国珍稀濒危野生生物保护立法存在的问题

一、《环境保护法》存在的问题

二、相关法律效力高低不一,参差不齐

三、地方立法的滞后

四、法律之间的不协调之处

五、内容较空洞,影响操作性

第二节我国珍稀濒危野生生物基本制度实施存在的问题

一、进行调查建档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二、珍稀濒危野生生物的名录和分级保护制度存在的问题

三、珍稀濒危野生生物的栖息地环境的保护制度存在的问题

第三节我国珍稀濒危野生生物执法体制存在的问题

一、执法部门多且不协调

二、各执法部门执法程序的空白与混乱

三、现行监督管理体制不协调

第五章 我国珍稀濒危野生生物保护的法律对策

第一节珍稀濒危野生生物保护法律的理论依据

一、保护珍稀濒危野生生物法律的基本原则

第二节我国保护珍稀濒危野生生物法立法体系的完善

一、《环境保护法》基本法律的修改

二、专门《珍稀濒危野生生物保护法》的制定

三、地方立法的完善

第三节我国珍稀濒危野生生物具体法律制度的完善

一、在管理体制上,应实行行政权力集中管理

二、珍稀濒危野生生物目录和分级保护制度的完善

三、珍稀濒危野生生物栖息地环境的保护制度的完善

第四节提高珍稀濒危野生生物保护法律的实施效果

一、增强各级保护机构的决策水平和管理能力

二、加大对违法者的惩罚力度

三、强化对公众的宣传教育工作

四、健全执法监督机制

第五节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

参考文献

致谢

个人简历、发表的学术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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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是世界上野生生物资源最众多、生物多样性最丰富的国家之一。保护好这些野生生物资源对保护生物多样性、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平衡、推动科技进步、维护国家形象和声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由于经济的发展,人类对野生生物资源利用的范围和强度不断扩大加深,使野生生物资源面临过度利用和生存环境恶化的双重压力,很多物种已经处于濒危状态。面对这种状况,人类急需采取有力的措施来保存和保护濒危生物物种。而物种的保护却是一个复杂的工程,它涉及到多方面的内容,需要运用多种手段进行调控,其中法律手段是珍稀濒危野生生物保护最为重要、最为有效的手段。 虽然我国已经有了一些关于珍稀濒危野生生物保护的法律规范,并在我国的珍稀濒危野生生物保护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我国珍稀濒危野生生物保护状况并不令人满意。《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自1988年制定以来,在保护珍稀濒危的野生动物过程中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作用。但是,十几年来,面对珍稀濒危野生动物保护形势越来越严峻来看,不难发现《野生动物保护法》内容粗糙、简单过时,没有体现当今的时代需求,有许多亟待完善之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是一部保护野生植物的行政法规。由于条例只是行政法规,仅仅靠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来控制和管理是适应不了现在社会的发展趋势的,在实际贯彻和执行中,起不到应有的震慑作用。为此我国在珍稀濒危野生生物保护的法律对策上,应该立足国情、放眼世界,更多地学习和借鉴国内外的先进经验,制定一套完善又适合中国国情的法律法规体系。针对这些问题,笔者建议对于珍稀濒危野生生物资源的保护,应尽快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一部《珍稀濒危野生生物保护法》,将其置于该领域各单行法律、法规之上,专门管理珍稀濒危野生生物资源。这样可以从根本上解决珍稀濒危野生生物保护法律、法规体系的混乱,更有利于珍稀濒危野生生物的保护。濒危野生生物保护法通过调整社会关系,来达到协调保护与利用关系的目的,从而实现对于濒危野生生物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这种社会关系包括人们在从事珍稀濒危野生生物管理、保护、开发、利用濒危资源过程中形成的。该法应以可持续发展理念为指导,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珍稀濒危野生生物保护的目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明确各级、各行业机构权限及管理分工、管理程序,加大对违法者的制裁。此外,还应强化对公众参与的法律地位和相应权利义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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