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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立法衔接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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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献

引言

第一章 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历史沿革及相互关系

第一节 社会保障制度及其历史功绩

一、西方社会保障制度的起源与功绩

二、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起源与发展趋势

三、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同属社会保障制度

第二节 商业保险的历史发展及其社会价值

一、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分化

二、现代商业保险的发展历史

三、现代商业保险的社会价值

第二章 我国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立法衔接现状及评析

第一节 我国现行商业保险法律制度评析

一、我国现行商业保险法的渊源与调整对象

二、新修订保险法对保险业发展的影响

第二节 我国社会保险法律制度评析

一、我国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的特点

二、我国社会保险法律制度亟待解决的问题

第三节 我国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立法衔接中存在的问题

一、法的效力位阶低

二、适用的广泛程度低

三、衔接的技术含量低

第四节 我国“两法”衔接的必要性

一、两类保险均属社会保障范畴,衔接当属自然

二、立法衔接是两类保险的发展需求

第三章 美德新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立法衔接的启示

第一节 美国在企业年金计划方面的“两法”衔接的状况评析

一、美国企业年金计划制度的概况及其优势

二、美国企业年金计划制度体现的“两法”衔接对我国的启示

第二节 德国在健康保险方面的“两法”衔接状况评析

一、德国健康保险制度的概况及其优势

二、德国健康保险制度体现的“两法”衔接对我国的启示

第三节 从新加坡的中央公积金制度看“两法”衔接

一、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制度的概况及其优势

二、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制度体现的“两法”衔接对我国的启示

第四章 我国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立法衔接的可行性

第一节 我国“两法”的现状为两者衔接奠定了良好基础

一、商业保险法律制度基本完善

二、社会保险法律制度发展迅猛

第二节 党中央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举措为“两法”衔接创造了政治条件

一、构建和谐社会已成为全党全国的重要战略任务

二、“两法”衔接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之一

第三节 国外相关立法为“两法”衔接提供了借鉴素材

一、在养老保障方面提供的借鉴素材

二、在医疗保障方面提供的借鉴素材

第四节 国内实务操作为“两法”衔接积累了实践经验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方面

二、农村养老保险方面

二、城镇职工大病统筹保险方面

第五节 改革开放三十年的立法实践为“两法”衔接提供了技术保障

结语——“两法”衔接的具体立法构想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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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人类社会能够发展到今天,期间经历了漫长而有充满曲折的历史进程。自然火害、疾病、死亡、战争等等自然以及人为的灾难时刻都在威胁着柔弱而坚强的人类。面对无法避免的各种灾难的发生,人们为了更好的转嫁风险、将风险带来的损害降至最低,而产生了最初的社会保障思想。以英国《济贫法》的颁布为标志,传统社会保障制度诞生。随着产业革命的发生以及社会经济条件的不断发展变化,现代社会保障制度随之取代了传统社会保障制度。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商业保险等,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最显著特点之一就是多支柱、多层次、体系化。
   我国现行商业保险法律制度从新中国成立初期开始起步,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尤其是改革开放三十年以来更是取得了突飞猛进的进步,到现在基本建立起了较为完备的体系,也基本能够适应商业保险业发展的现实要求。我国社会保险的各项基本制度已经基本确定,较为成熟的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运作也走过了将近二十年的历程。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险立法工作正在有条不紊的进行当中。商业保险作为社会保险的有益补充,应该积极参与剑整个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中米。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有效衔接有利于社会保障体系的进一步完善,有利于提高人们的生产生活水平,有利于人类社会文明的进步。因此,我国政府对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的衔接运作一直持积极支持的态度,并鼓励保险业发挥自身优势多对相关实用操作进行有益尝试。但是,从立法层面来看,商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法之间的立法衔接问题在我国的研究刚刚开始起步,许多需要衔接的内容或是已经在实务操作中进行了相应运作内容,仍然缺少立法层面的肯定和规范。
   国外许多发达国家在“两法”衔接方面的先进经验非常值得我们借鉴。美国的企业年金计划之所以能够取得如此大的成功,很大程度上要归功于美国相关法律制度的健全。尤其是其中关于商业补充养老保险(即企业年金计划)可以同社会保险一样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于调动人们参与该项计划的积极性起到了极大地推动作用。德国健康保险的迅猛发展也有赖于德国在健康保险方面完备的法律制度,尤其是其中关于自治管理原则的应运,为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的衔接提供了全新的思路和模式。新加坡的中央公积金制度甚至将商业保险公司列入可以操作退休人员养老保险的法定运营机构之一。
   从现阶段看,我国“两法”衔接的各种条件都已经具备。商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法的现实状况决定了“两法”衔接已经具备了基础条件;国家的相关政策和思路义为“两法”衔接奠定了社会基础;国外的经验为我国提供了可参考的模式;国内多年来商业保险参与社会保险的实务经验,为立法层面的衔接提供了宝贵的实践经验;从立法技术层面来看,我国也已经具备了相应的技术水平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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