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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期农村基层组织成员职务犯罪的若干法律适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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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主要结合司法实践和相关理论研究,对新时期农村基层组织成员的职务犯罪若干法律适用难点和争议点进行分析,力争厘清相关争论,为完善立法和司法、有力打击农村基层组织成员职务犯罪提供参考。
   第一部分是农村基层组织成员职务犯罪的特点和危害,简述运用刑事手段打击这类犯罪的重要意义。
   第二部分是当前农村基层组织成员职务犯罪法律适用争议的总体特点:一是立法或释法工作相对滞后,不能满足打击和预防涉农职务犯罪的需要:二是近几年研究内容相对集中,研究领域比较单一;三是由于法律适用难点和争议点较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定性比较困难,轻刑化比较严重。
   第三部分是本文核心,分类简述、分析这些法律适用难点。在主体方面,经过分析认为,村委会、村党支部、村民小组及下属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农村中的居委会等组织成员属于基层组织成员,村委会等组织属于刑法中的“其他单位”、“团体”的概念范畴,可以构成单位犯罪,其成员可以成为渎职犯罪的主体。在客体(应为犯罪对缘,因刑法中的犯罪客体较笼统,本文且以客体概括称之,下同)方面,主要分析了三种土地征用补偿费的区分及混合所涉及罪名确定问题,分析了集体财产、特定款物的范围及如何处置孳息,如何处理土地补偿款与集体财产混合时的侵占、挪用问题等。在客观方面,定义了公务的标准和特点,分析了事实行为、越权行为、程序违法行为、实体违法行为的特点、性质和行为后果;分析了自治行为和集体经济经营行为;对农村基层成员受贿或索贿的,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处理。对村委会等采取欺诈手段套取国家资金的情况,关键要看套取的国家资金最终被如何处理,根据对资会的不同处理分别确定不同罪名。在管辖权争议方面,分析了目前存存的问题。
   第四部分是立法建议。所提建议可以概括为几个明确:明确农村基层组织的概念和范围,明确“单位”、“团体”、“国家工作人员”的概念和范围,明确从事公务的概念和范围,明确农村基层组织成员可以构成渎职侵权犯罪,明确村委会等可构成单位犯罪,明确农村基层组织成员职务犯罪应由检察机关统一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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