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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理性原则对公安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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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公安行政自由裁量权是公安权力构成中最显著和特殊的部分,适当合理的行使公安行政自由裁量权有利于快速处理公安行政事务,提高工作效率,及时有效地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然而,当前法律在行政自由裁量权问题的审查执法标准方面还很不健全,对公安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使要求其不仅合法还要合理,如果对公安行政自由裁量权不当使用,便会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甚至于破坏法治社会的建立。那么加强合理性原则对公安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权研究,防止其滥用,使我国的行政自由裁量权在公安执法中运用的合理、恰当是推动法治国家与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文章共分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对公安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概念、分类及特征进行了讨论和研究,界定其含义和本质;第二部分,首先通过分析由于公安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能够体现法律精神、实现个体正义,能够提高执法效率,所以其存在有一定的必要性;其次揭示了公安行政自由裁量权具有体现法律精神、保障相对人合法权益和滥用该权力将破坏法治社会建设的“双刃剑”特性,进而提出了对公安行政自由裁量权控制的必要性,即合理控制公安行政自由裁量权有利于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稳定以及有利于遏制特权思想,推进行政法治进程;第三部分,是文章的重点部分,首先在论证合理性原则是正确行使公安行政自由裁量权应遵循的基本准则的基础上,分析了我国目前控制公安行政自由裁量权在立法、司法以及行政控制方面存在的问题,接着进一步探讨了如何利用合理性原则完善对公安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立法控制、司法控制以及行政控制。其中文章以浙江金华市为切入点着重探讨了裁量基准的引入推行对公安行政自由裁量权合理控制的可行性,并就公安行政自由裁量基准制度在标准制定方面、判例制度跟进方面以及注意基准制度的不唯一性方面进行了重点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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