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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发展优先股法律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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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第一章 优先股基本法律理论

第一节 优先股的历史沿革及发展

第二节 优先股的法律内涵

第三节 优先股的分类及基本法律属性定位

第四节 中国发展优先股法律制度的基本价值取向

第二章 中国发展优先股的必要性和现实意义

第一节 中国发展优先股的必要性

第二节 中国发展优先股的现实意义

第三章 中国发展优先股法律制度的困境

第一节 法理层面的现状与不足

第二节 立法层面的局限性

第三节 实务层面的缺失

第四章 建构中国发展优先股实体和程序制度的建议

第一节 明确优先股法律制度的立法模式

第二节 完善我国优先股立法

第三节 建立优先股发行的法制化程序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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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优先股是国际通行的一种基本股份种类,具有与普通股同等重要的地位。它已经被西方国家普遍采用,并在铁路、金融、地产等各个领域发挥着巨大的作用,推动着经济的发展。特别是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爆发,美国政府及相关企业斥巨资购入濒临倒闭企业的优先股,为其走出困境,重新复苏提供了动力。
  我国虽然在1992年颁布的《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和2006年颁布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都规定了优先股,然而,目前我国法学界对优先股的研究并不深入、全面、系统,现行《公司法》中只是授权国务院可以发行其他种类股份,并没有明确规定优先股,在沪深证券市场上也无优先股发行,导致优先股在中国的发展困难重重。
  那么优先股可不可以为中国市场经济发展服务?优先股制度对我国的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和意义。优先股有利于平衡我国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国有企业改革,保障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有利于拓宽企业的融资渠道,为企业注入新的活力,推动创业企业的发展;有利于创新社会养老基金的投资领域,增加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益,弥补我国当前社会养老保险基金面临的巨大缺口;有利于优化我国证券市场结构,推进股权种类的多样化发展。既然中国的经济发展需要优先股,那么应该如何建构完善优先股法律制度呢?这将是《公司法》未来发展中需要面对和解决的问题。
  因此,需要我们对优先股制度进行进一步的研究和探析。本文借鉴西方国家的经验,纵观优先股制度的历史发展脉络,并结合中国的具体国情,试图寻找试行优先股制度的突破口,促进资金的流通,让资金产生更大的经济效益,使优先股能够为我国经济的改革与发展做出贡献,为优先股法律制度的初步建立提供立法建议。笔者将在本文中对优先股基本理论作进一步的深入探讨,从优先股的基础理论入手,介绍、阐述优先股的历史渊源、定义、特征,明确提出优先股在中国的基本法律属性,进而探索设立优先股法律制度的价值取向,即利益平衡性和制度合理性;针对发展优先股在“后金融危机”时期经济复苏中的推动力和公司融资中的巨大潜力,阐述优先股能为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开辟新的投资渠道,促进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在优先股法律制度的构建中,将通过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立法模式分析比较,并结合我国法律文化的本土资源和现行法律体系,明确我国应当选择以法定式立法模式为主,授权式立法模式为辅的立法模式,并且优先股立法应当引入有限度意思自治理念,使其能够与国际接轨;对我国现行的《公司法》作出进一步的完善,在优先股法律制度的内容上,区分强行性法规和授权性法规,分门别类规定,修改相关法律条文,以使优先股协调入法,推动优先股发行法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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