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
声明
中文摘要
英文摘要
目录
前言
第一章 社会公共利益诉讼的性质
第一节《民诉法》第五十五条的诉讼是社会公共利益诉讼
一 《民诉法》第五十五条中可诉行为之“三行为解”
二《民诉法》第五十五条中可诉行为之“二行为解”
三 《民诉法》第五十五条是“众益” 诉讼
第二节 社会公共利益诉讼不等于公益诉讼
一 公益诉讼的特点——以美国公民诉讼为视角
二 社会公共利益诉讼与公益诉讼的区别
第三节 社会公共利益诉讼的民事诉讼本质
一 原告主体的突破并非诉讼性质的决定因素
二 维护私益是民事诉讼之根本
第二章 国家海洋局是社会公共利益诉讼的合法原告
第一节《民诉法》第五十五条“法律规定的机关”之浅析
一 检查机关作为社会公共利益诉讼原告之悖论
二 行政机关为“法律规定的机关”有法可依
第二节 国家海洋局作为社会公共利益诉讼原告的依据
一 国家海洋局作为社会公共利益诉讼原告的法律依据
二 国家海洋局作为社会公共利益诉讼原告的理论依据
第三章 国家海洋局依据《海环法》提起的诉讼非社会公共利益诉讼
第一节 国家海洋局依据《海环法》作为诉讼原告的历史和诉讼的性质
一 国家海洋局依据《海环法》第九十条起诉的历史
二 国家海洋局依据《海环法》提起诉讼的性质
第二节 国家海洋局依据海环法提起的诉讼非社会公共利益诉讼
一 本质区别:国家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别
二 形式区别
第四章 赋予国家海洋局“社会公共利益诉讼”原告资格的利与弊
第一节 赋予国家海洋局“社会公共利益诉讼”原告资格的益处
一 以专业性知识解决专业性纠纷
二 平衡诉讼双方当事人的力量
第二节 赋予国家海洋局“社会公共利益诉讼”原告资格的弊端
一 多重救济途径的冲突
二 行政机关缺乏诉讼的积极性,社会公共利益诉权虚设
三 对利害关系主体诉权的排斥与践踏
四 社会公共利益诉讼对争议解决途径的障碍
五 赋予国家海洋局社会公共利益诉讼原告资格弊大于利
第三节 国家海洋局作为社会公共利益诉讼原告的制度建议
一 传统诉讼救济途径优先
二 《民诉法》第五十五条应向公益诉讼过渡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个人简历
发表学术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