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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专利行为的犯罪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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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引言

一 我国冒充专利案件现状及法律责任评析

(一)我国冒充专利案件现状

1、我国冒充专利行为的含义

2、我国冒充专利案件现状

(二)我国冒充专利行为的法律责任

1、行政责任

2、刑事责任

3、民事责任

二、冒充专利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考量和法经济学分析

(一)冒充专利案件的社会危害性考量

1、损害同行业专利权人的利益,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

2、欺骗社会公众的信赖利益,侵害合理的市场消费秩序

3、破坏国家专利管理秩序

(二)对冒充专利行为的法经济学分析

1、冒充专利行为的经济特性分析

2、冒充专利行为的博弈分析

三、冒充专利行为犯罪化的必要性论证

(一)从刑法犯罪化基本原则的角度考量

1、刑法犯罪化要遵循社会危害性标准

2、刑法犯罪化要遵循刑罚干预的迫不得已性

(二)从冒充专利行为侵害法益的特殊性角度考量

(三)从保持部门法之间法律概念一致性的考量

四、冒充专利行为的域外立法考察及实现犯罪化的路径选择

(一)冒充专利行为法律责任的域外立法考察

1、注重保护国家专利管理秩序

2、重罚金刑的运用,轻自由刑的运用

(二)冒充专利行为犯罪化的路径选择

1、是否依然采用空白罪状的方式及立法建议

2、刑罚设置——注重罚金刑和资格刑的运用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个人简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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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科学技术的突飞猛进、我国科技水平的快速进步及经济的全球化,专利制度日臻完善,同时,专利观念也深入人心。专利事业的发展,不仅为专利权人带来了丰厚的经济利益,也使专利逐渐成为消费者心目中产品技术先进、企业实力雄厚的标志。近年来,违法冒充、假冒专利的案件日益增多。从行政执法的数据来看,冒充专利案件体现出数量增长快、所占比例高、社会危害性大的特点。但目前对此类案件的惩处,主要依靠行政执法,规制手段过于单一,并且惩罚力度与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并不一致。此外,2010年《专利法》的修改已将冒充专利行为和假冒他人专利行为合并规定,造成了我国《刑法》第216条“假冒他人专利”无从参考的情形。因此,无论从有效规制冒充专利行为的角度出发,还是基于冒充专利行为侵害法益的特殊性考量,抑或从完善法律体系内部一致性的需求来考虑,都需要将冒充专利行为作入罪化处理。此外,通过对域外立法的考察和对冒充专利案件的法经济学分析,本文也对相关条文设计和刑罚设置做出了相关建议。
  本文第一章主要介绍了我国冒充专利案件的现状和现有的法律责任,通过对全国各地区专利管理行政部门的执法统计数据和全国法院刑事一审关于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统计数据的分析,归纳、总结专利案件执法现状的特点和不足,并从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民事责任三个方面分析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对冒充专利行为的规制。
  第二章对冒充专利案件的社会危害性进行了深入分析,从损害同行业专利权人的利益、欺骗社会公众的信赖利益和破坏国家专利管理秩序三个方面,总结出冒充专利行为对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合理的市场消费秩序和国家专利管理制度极其恶劣的影响。此外,本章用法经济学的方法对冒充专利行为进行分析,在对其经济特性加以分析的基础上,着重对冒充专利活动进行博弈分析,详细分析了冒充专利行为人的行为可能带来的收益及损失,得出要想降低冒充专利案件的发案率,就必须提高查处冒充活动的概率,并且加大对冒充活动的处罚力度,这也是后文刑罚选择的理论基础。
  第三章主要对冒充专利行为的犯罪化进行了必要性分析,主要从刑法犯罪化的基本原则、冒充专利行为侵害法益的特殊性和保持我国部门法之间法律概念一致性三个角度论证。采用比较分析的方法,从质和量两个方面对“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的社会危害性进行比较分析,进而指出我国现行法律的缺陷——对社会危害性相当的两个行为进行差别处罚。
  第四章在对冒充专利行为法律责任的域外立法进行总结分析的基础上,将关注点放在冒充专利行为犯罪化的路径选择上。从罪状描述和刑罚设置两个方面进行探讨。笔者认为立法可以继续采用空白罪状的方式,并且建议增加设置资格刑、扩大适用罚金刑,以有效打击冒充专利活动,维护专利管理秩序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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