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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制度改进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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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现代社会,信息的价值是毋庸赘述的。高质量的信息是构建完善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因素。然而,本世纪初期频繁曝光的财务欺诈案件却使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产生严重质疑,令资本市场蒙受重大损失。为提高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和重建投资者对资本市场的信心,美国国会于2002年通过《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以下简称SOX法案)。该法案以法律的强制力迫使上市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定期披露内部控制评估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提交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并对违规披露行为量以重刑。中国财政部连同银监会等五部委也先后于2008和2010年颁布《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以下简称《基本规范》)和《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以下简称《配套指引》),以此规范我国企业的内部控制建设工作。这两份文件同时强制上市公司的董事会随同年度报告披露本公司的内部控制信息。由此可见,内部控制信息披露问题已经受到世界各国的普遍关注。因此,研究如何改进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制度对规范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责任主体的披露行为具有十分重要的实践意义。
  论文首先阐述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相关概念。然后从多重委托代理、信息不对称、有效市场等经济学理论出发,论述披露内部控制信息的重要意义以及利益相关者对相关信息的需求。目前,代理关系已经广泛存在于公司生产经营的方方面面。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信息不对称理论认为不对称信息会侵蚀市场效率,当不对称问题达到极致时,甚至会造成市场失灵(Market failure)。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作为管理当局向市场传递信号、缓解不对称问题的手段,有利于消除由不对称信息造成的市场效率损失,保护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进而提高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率,实现互利共赢。
  论文随后对中国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公司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情况展开描述性统计分析。中国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制度的研究起步较晚。相关制度规范从零开始,经历了一个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直至五部委颁布《基本规范》和《配套指引》,中国的内部控制制度框架才基本建设完成。为探析相关制度的执行效果,笔者以2011年以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市场上市的公司作为研究对象,采用描述性统计的方法对样本公司披露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审计报告进行统计,分析样本公司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通过统计分析发现,目前中国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还存在信息含量低、责任主体不明确和披露格式不统一等问题。笔者从制度层面上考虑这些问题的成因,认为主要有:责任落实不到位、具体规范不完备以及外部监管制度不完善三个因素。
  本篇论文的研究目的和重点在于探索改进我国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制度的方法,进而规范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行为。美国率先进入强制性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时代,并在该领域取得了丰富的研究成果和实践经验。笔者以对比中美两国的相关制度为切入点,从内部控制责任主体、评价范围、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四个方面对中美两国的相关制度进行对比分析,发现两国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思路大致相同,但由于两国制度产生的背景和运行环境不同,在具体规范上采取了差异化的设计,弗取得了不同的执行效果。笔者在比较分析的基础上,联系我国的实际国情,借鉴美国的成功经验,思考完善我国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制度的方法。
  论文最后根据描述性统计分析和对比分析的结果,提出了一些改进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制度的对策建议。主要包括:进一步明确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制度的具体规范、加强对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行为的外部监管,以及引导披露责任主体进行自愿性内部控制信息披露。

著录项

  • 作者

    靳松;

  • 作者单位

    山东农业大学;

  • 授予单位 山东农业大学;
  • 学科 会计学
  • 授予学位 硕士
  • 导师姓名 董雪艳;
  • 年度 2014
  • 页码
  • 总页数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中文
  • 中图分类 F279.246;F832.51;
  • 关键词

    上市公司; 内部控制; 信息披露; 制度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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