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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h】

统筹城乡环境治理的地方立法问题研究——以D市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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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绪论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1.3 研究方法

1.4 创新与不足

2 统筹城乡环境治理立法概述

2.1 相关概念

2.2 理论依据

2.3 统筹城乡环境治理立法的迫切性和必要性分析

3D市城乡环境治理的个案分析

3.1 D市城乡环境治理的法律依据

3.2 D市城乡环境治理的成效

3.3 D市城乡环境治理存在的问题

4 城乡环境治理的差异性检讨:基于地方立法的视角

4.1 城乡环境立法体系不完善

4.2 地方环境立法内容缺乏地方性

4.3 公众参与制度与利益协调机制不健全

4.4 地方环境立法程序不健全

4.5 地方环境立法的宪法监督界限模糊

5 统筹城乡环境治理的立法构想

5.1 坚持地方环境立法的基本原则

5.2 明确地方环境立法的权限

5.3 完善城乡环境立法体系

5.4 健全公众参与制度和环境协商治理机制

5.5 建立完备的程序法制度

5.6 完善地方环境立法的宪法监督制度

6 结论与展望

参考文献

致谢

在读硕士期间取得的主要学术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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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长期存在的城乡二元环境结构,使我国城市的环境改善得更加良好,而我国农村的环境保护却被忽视。随着我国城镇化的发展,城市污染向农村转移,农村的环境已不再是青山绿水和蓝天白云,农村的环境出现前所未有的污染,主要有生活污染、工业污染、化肥、农药地膜污染和生态破坏等环境污染问题和生态破坏问题。农村的生活环境遭到污染,生态环境遭到破坏,农民的生存环境质量在下降,迫切需要统筹城乡环境的治理,将城市环境与农村环境统看作一个有机整体,实现城乡环境治理的协调发展。统筹城乡环境治理关系到农村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关系到农民的环境发展权,关系到城乡的环境发展平衡,更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
  根据社会分工理论,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社会经济会越来越发达,劳动分工越来越精细,调整社会“分工的连带关系”的法律类型主要是“协作型法”,这种规则调整着行业利益之间的关系。城市化是社会分工不断发展的结果,代表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是一种社会连带关系,是契约经济发展的结果。如果说城市利益关系主要体现了“分工的连带关系”,偏重于行业性、部门性与开放性,是横向的扁平化的利益关系,那么,乡村利益关系则体现了“同求的连带关系”,偏重于地域性与封闭性,是纵向的垂直的利益关系。统筹城乡环境治理的过程,就是统筹协调城市与乡村、部门利益与地方利益的过程,而地方环境立法就是要调整行业利益与地方利益的复杂关系。劳动分工理论、“善治”理论为地方立法提供了理论支持。
  如何在环境立法中将横向与纵向(城市与乡村)紧密的联系起来,并实现二者的和谐相处,是目前我国亟待解决的问题。其中,城市利益与乡村利益、行业利益与地方利益、行业利益与行业利益间的矛盾尤为突出,在环境立法中解决这些突出问题成为立法的重点和难点。笔者对D市进行调查,分析其在统筹城乡环境治理中的取得的成绩,同时也发现了在统筹环境治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从地方立法的视角分析城乡环境治理差异性的原因,归根结底是由于地方立法存在缺陷导致城乡环境治理的差异性,地方立法的缺陷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地方环境立法缺乏地方特色,环境立法体系不完善,部门利益与地方保护主义突出,利益协调机制不完善,地方环境立法的宪法监督制度不健全等。针对地方立法中存在的问题,对我国的城乡环境治理的地方立法提出了几点意见:完善城乡环境法律体系;完善环境协商治理机制;填补立法空白;协调行业利益与地方利益的关系;厘清中央与地方立法的权限;构建统筹城乡环境立法的利益协调机制以及相应的地方立法宪法监督制度。统筹城乡环境治理是我国城乡一体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从立法上平衡城乡利益,改变现有的城乡二元结构,才能实现城乡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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