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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都议定书》减排机制与WTO贸易规则的冲突及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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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言

1 《京都议定书》减排机制与WTO贸易规则概述

1.1 《京都议定书》的减排机制

1.2 WTO的贸易规则

2 引发减排机制与WTO贸易规则潜在冲突的问题

2.1 排放交易可否作为GATT货物的问题

2.2 排放交易可否作为GATS服务的问题

2.3 排放交易可否作为WTO补贴问题

3 引发国内履行措施与WTO贸易规则潜在冲突的问题

3.1 环境税和边境调节税

3.2 国家标准和补贴

4 减排机制与WTO贸易规则的协调

4.1 《京都议定书》减排机制与WTO贸易规则协调的总原则

4.2 排放交易与GATT和GATS的协调

4.3 清洁发展机制和排放贸易有关的服务与GATS的协调

4.4 排放机制与WTO补贴规则的协调

结 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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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现阶段,《京都议定书》的支柱由附件B缔约国的减排义务、三大灵活机制和规定缔约国国内实施京都议定书义务三部分组成。《京都议定书》中极其重要并具有创造性的成果就是提供的三大灵活机制,即第6条所确立的公约附件B缔约国之间的联合履行机制(JI)、第12条所确立的附件B缔约国与非附件B缔约国之间的清洁发展机制(CDM)和第17条所确定的附件B缔约国之间排放贸易(EI)。《京都议定书》创设了分配数量单位(AAUs)、减少排放单位(ERUs)和核准减排量(CERs)等排放单位,来保证减排机制的运行。虽然《京都议定书》除限制排放外并不包含特定的贸易义务,但是在其实施时有些国家采取的温室气体排放测量可能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产生贸易效果,并且《京都议定书》中限制温室气体排放量要求发达国家改变其主要的经济结构。因此,《京都议定书》虽然不直接牵扯贸易条款和违反WTO贸易规则,但是《京都议定书》实现其减少温室气体排放量并促进可持续发展的目标时,会与WTO规则所建立促进各国的贸易自由化和经济增长产生冲突。《京都议定书》减排机制与WTO贸易规则的潜在冲突涉及到排放交易可否作为GATT货物,排放交易可否作为GATS服务,排放交易的补贴问题以及排放交易的国内履行措施。从可持续发展原则这一最高原则出发,从而解决排放交易、清洁发展机制与产品和服务的协调,以及清洁发展机制、减排量的分配、排放交易的国内履行和环境税与边境调节税与WTO补贴的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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