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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体制下贸易自由化与文化多样性的冲突与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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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导论

0.1 选题缘由与研究意义

0.2 论文结构与逻辑思路

0.3 研究现状与论文创新

0.4 研究方法与相关说明

1 WTO体制下贸易自由化与文化多样性问题概述

1.1 WTO体制下文化的含义

1.2 WTO体制下贸易自由化与文化多样性问题产生的背景

1.2.1 乌拉圭回合中的争论

1.2.2 多哈回合中的新发展

2 WTO体制下贸易自由化与文化多样性冲突的表现

2.1 文化产品作为货物还是服务的冲突

2.2 WTO体制下涉及文化产品的相关规则及冲突

2.2.1 GATT1994和GATS之下对于文化产品是否为同类产品的规定

2.2.2 GATT1947第Ⅳ条有关电影的特殊规定

2.2.3 GATT第(XX)条(a)款和GATS第(ⅩⅣ)条(a)款:公共道德和公共秩序例外

2.2.4 GATS之下有限的国民待遇和市场准入承诺

3 WTO体制下贸易自由化与文化多样性政策措施的平衡

3.1 在WTO现有规则下缓和贸易自由化与文化多样性的冲突

3.2 改进GATT1994和GATS下有关文化贸易的相关规则

3.2.1 数字化文化产品作为服务

3.2.2 取消或修改GATT1994第4条关于放映配额的规定

3.2.3 GATS下强制的国民待遇、市场准入和最惠国待遇

结语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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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贸易自由化与文化多样性的辩论由来已久,但WTO规则在文化产品如电影、广播、书籍等的应用,仍然是世界组织中存在的最大分歧问题。随着各国贸易往来越来越密切,涉及的领域也越来越宽泛,有些国家,尤其是一些文化大国的文化多样性受到威胁。引起了贸易自由化与文化多样性的一系列问题。在乌拉圭回合争论以及多哈回合中有关此问题的争论,使得WTO体制下贸易自由化与文化多样性的冲突与协调问题更加明晰化。
  WTO体制下贸易自由化与文化多样性的冲突归根到底还是WTO规则之间的冲突。文化产品如果作为货物则要接受GATT1994的管制,而若将其划为货物则GATS便施加较少的一般性规定。在GATT1994以及GATS之下确定成员国是否遵循国民待遇以及最惠国待遇原则时能否以文化为理由确定是否为同类产品具有不确定性。GATT第二部分第Ⅳ条有关电影的特殊规定具体标准仍然不明晰,在GATS之下,并没有对应的条款与GATT第Ⅳ条相平衡。GATT第(XX)条(a)款以及GATS第(XIV)条(a)款有关公共道德和公共秩序例外的规定的不足。GATS之下有限的国民待遇和市场准入承诺。这些都是贸易自由化以及文化多样性在WTO框架下涉及的具体条文规定的不足及表现。
  文化问题和WTO相关的贸易问题经常会相伴而来,它也经常会体现出贸易自由化与文化多样性的内在冲突。目前,这个矛盾还没有找到一个合适的平衡方案。但对于两者的平衡之策一直在探索中。仅仅靠在WTO现有体制下通过争端解决无法在文化产品方面给予WTO成员之间提供令人满意的妥协。那么WTO成员应该考虑另外的解决办法的方案:再次进行努力达成协议。这个途径将给成员以最佳的机会协调文化和贸易之间的价值,使它们能最大限度地达到两者之间的平衡。明确地将数字化形式的文化产品纳入GATS,取消或修改GATT1994第4条关于放映配额的规定,GATS下强制的国民待遇、市场准入和最惠国待遇。这些都是可以探索的解决或者缓和WTO体制下贸易自由化和文化多样性冲突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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