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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秦儒家孝伦理思想与汉代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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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内容摘要

ABSTRACT

前 言

一先秦儒家孝伦理思想

(一)先秦儒家孝伦理的主要内容

(二)先秦儒家孝伦理的特点

二汉代孝伦理的法律化

(一)行政法中孝伦理的法律化

(二)民法中极力维护父家长的权利

(三)刑法中对老年恤刑和严惩不孝罪

(四)诉讼法中涉及孝的法律

三汉代与先秦儒家孝伦理思想的差异

(一)由情感流露发展成治国工具和仕禄手段

(二)由父慈子孝发展成父权独尊

(三)由全体贵生发展成不计后果、为亲复仇

四汉代孝伦理法律化的后果及其影响

(一)在司法审判中,确立了“原孝定罪”的原则

(二)社会行孝蔚然成风

(三)厚葬久丧,毁礼过情

(四)同居家庭日趋增多,累世大家庭开始出现

(五)汉代孝伦理法律化对后世法律文本的影响

结语

参考书目

参考论文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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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先秦儒家孝伦理自孔子创立、曾子发扬光大后,经孟子、荀子等人的进一步补充和完善,已具有深刻的内涵,体现在家庭伦理上则为父母生对其奉养、爱敬、谏诤,父母死后对其葬祭以礼、秉承遗志及自己全体贵生、扬名显亲;体现在国家政治伦理上则是移孝作忠,因之具有了爱无差等、孝分等级、孝无止境等显著特点.汉代孝伦理的法律化,使孝观察已与先秦儒家产生了很大的差异,许多方面已背离了他们的原始初衷,由内心情感的自然流露发展成统治者治国的工具和士人追求仕禄的手段,由父慈子孝发展的成父权独尊,由全体贵生发展成为亲复仇、不计后果.虽然如此,汉代孝的法律化对当时乃至以后仍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它强化了家庭成员间的亲情、增强了社会的凝聚力外,但也产生了一些消极影响,如司法审判中的“原孝定罪”原则,社会生活中的厚葬久丧等.另外它对后世法律文本的影响也较深刻,尤其是《唐律》对它的继承和发展非常明显.即便对文明程度较高的今天仍具有极大的借鉴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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