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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的全面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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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性声明及关于学位论文使用授权的声明

引言

一计算机软件的概念、分类与特性

(一)程序代码、文档资料、技术方案——计算机软件概念的解析

(二)讨论范围的限定——计算机软件的分类

(三)计算机软件的特性

1.计算机软件的技术成果属性

2.软件与硬件的等效性

3.计算机软件与一般技术成果的联系与区别

二程序代码的保护问题——对版权法的利用、修补与过分依赖

(一)用版权法保护软件的原因及其局限性

(二)版权法对软件保护的不适应性与相应的修补

1.复制权与软件的正常使用中的复制的矛盾

2.软件修改权的必要性问题

3.不同形式的程序代码之间的转化的属性

4.版权法对软件反向工程的制约

5.一些国家的版权法中对软件的特别规定

(三)将软件纳入保护客体范围对版权法体系的影响

三软件技术方案的保护

(一)软件技术方案作为专利法保护客体的合理性

1.对于反对软件专利的理由的质疑

2.软件技术方案的可专利性分析

(二)用专利法保护软件技术方案的若干制度构想

(三)专利法与版权法在软件保护中的分工

四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其他问题

(一)软件用户界面设计的保护

(二)软件的功能性使用权问题

(三)软件知识产权保护有待解决的问题与未来展望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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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第一部分先从法律上和技术上对计算机软件的定义入手,提出计算机软件是技术方案、程序代码和文档资料的统一体。程序代码是软件技术方案的具体实施与最终产品,文档资料是这个技术方案的设计资料,而软件技术方案是以程序代码为实施结果、由文档资料所描述的抽象的技术信息。然后从功能和法律状态两方面对计算机软件进行分类,将本文的讨论对象限定于一般商业软件。最后将计算机软件与一般的技术成果进行了比较,为下文对其保护方式的论述奠定基础。 第二部分论述了版权法对程序代码的保护情况。程序代码与一般技术成果的最终产品不同,它不具有实物形态,而是类似文字作品的信息,极易被复制。版权法是如今各国保护计算机软件的主要法律,实际上它针对的只是程序,对计算机软件其他方面的保护是无能为力的。计算机程序并不是真正的文字作品,在版权法中规定程序的保护只是一种法律上的拟制,如果将程序完全视为文字作品严格地适用版权法会造成保护的过度和利益的失衡,因此许多国家不得不在版权法中为计算机程序的保护作出一些特别规定。将计算机程序引入版权法的保护范围对版权法体系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第三部分主要论述专利法对软件技术方案的保护问题。反对软件专利的一系列观点是站不住脚的。虽然软件技术方案没有实物形态的实施结果,但绝不应该受到歧视,软件与硬件实际上具有等效性。具有足够创造性的软件技术方案应该作为产品发明受到专利法保护,根据创造性的不同还可作类似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划分。在现阶段,专利法和版权法都是保护软件不可或缺的手段,专利法对具有较高创造性的软件技术方案提供保护,而版权法则保护所有软件技术方案的最终产品不被非法复制。 第四部分首先提出软件的用户界面设计是一种独立于软件技术方案的智力成果,为了兼顾用户界面设计中的艺术性要素和功能性要素,可以用外观设计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相结合的模式对其进行保护。然后论述了软件的功能性使用权问题,指出现有制度对这方面保护的缺失。最后列举了一些在软件知识产权保护中还有待解决的问题,提出如今各种法律对计算机软件提供联合保护的模式只能是过渡状态,专门的软件保护法才是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最终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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