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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财产法之Estate研究——以财产和财产权的分割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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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声明

摘要

序言

导论

一、选题背景

二、研究状况和文献综述

三、本课题研究范围、方法及重要价值

第一章 Estate与英美财产法

第一节 英美财产法之“财产(权)”

一、财产(权)之客体——“物”

二、财产(权)之实质——隐喻的“权利束”

三、财产(权)之形式——内隐的“类型法定”

第二节 英美财产法之特有“语言体系”

一、与“所有”有关的基本概念:Ownership,Estate,Title

二、与“占有”有关的基本概念:Seisin,Possession,Occupation

第三节 Estate在英美财产法上的重要地位

一、Estate概念在英美财产法上的“无处不在”

二、Estate理念在英美财产法上的“一以贯之”

三、Estate体系在英美财产法上的“衔古续今”

第二章 Estate之历史解读

第一节 Estate的制度依托——Tenure(保有制)

一、Tenure产生的历史背景——土地分封制

二、Tenure的内涵及类型

三、Tenure中特有的法律思维和技术

第二节 Estate体系之形成与发展

一、Tenure——Estate:封建所有向自主所有的转变

二、Estate体系之发展过程

第三章 Estate之基本界定与特有理念

第一节 Estate的基本界定

一、Estate概念的现代内涵与应用语境

二、Estate在财产权益体系中的定位

第二节 Estate的特有理念

一、“抽象实体”理念

二、第四维的时间分割

三、权利“物”化

四、平等的权益设置

第四章 普通法Estate之权益形态

第一节 Estate之权益体系

一、Estate权益体系之基本构成

二、Estate权益形态之多重类别

第二节 Present Estate与Future Interest——横向:时间维度的权益切分

一、Present Estate(当前权益)

二、Future Interest(未来权益)

第三节 Concurrent Interest(共有权益)——纵向:同一时间点多主体共有

一、共有权益的传统形态

二、共有权益的现代形态

第五章 衡平法Estate——Estate与Trust的珠联璧合

第一节 现代Trust(信托)的前身——Use(用益)

一、Use的产生

二、Use的死而“复生”——Trust

三、Use和Trust的私法内涵

第二节 现代Trust的权益构造

一、Trust的含义及基本要素

二、Trust的权益切分模式

第六章 Estate之当代反思

第一节 Estate的利弊分析

一、Estate之利——抽象性与灵活性

二、Estate之弊——隐秘的复杂性和沉重的历史性

第二节 Estate的立法改革

一、英国1925年财产法改革

二、美国的立法努力

第三节 Estate的学理反思

一、Estate概念——保留抑或摒弃

二、Realty与Personalty的统一规制

三、类型法定原则的争论

四、普通法与衡平法的消融

余论:Estate对完善我国财产法律制度的启示

一、所有权的新解

二、财产观念的重构

三、财产权益形态的多元化

四、信托的深度借鉴

附图一览表

参考文献

一、中文资料

二、外文资料

致谢

攻读学位期间参与课题和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一、参与课题

二、发表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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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财产形态的多元化及财产利用观念的转变,大陆法系传统的“所有权”观念遭遇瓶颈,亟待寻求疏解方案,开放而灵活的英美财产法显然是可供借鉴的参照系。英美财产法确切来讲是“theLawofEstate”,其以“Estate”为核心构筑财产法的基本理念和权益分割体系,是迥异于大陆法“所有权”概念的一套语言体系和思维模式。比较借鉴的前提是对借鉴客体的正确认知,本文即以财产和财产权分割为视角对英美财产法上这一“用我们的语言无法翻译的”Estate从基本理念、法律思维和体系构造等多角度进行梳理,以期为我国财产权制度的完善提供一个原态的参照范式和样本。
   本文以大陆法的概念思维加之英美法的历史推演模式展开论述,不以制度为重点、不以案例为特色,着眼于英美财产法之基本理念及特有法律思维,以历史发展为主线,以财产及财产权分割为副线论述Estate概念及理念的源起、基本内容、现代发展与变革趋势等。除导论和余论外,正文部分分六章展开论述。导论部分对选题背景、研究现状进行了简要概括,并限定了本课题的研究范围和研究方法,即始于财产法但并不终于财产法,以Estate的历史发展及理念为核心。
   第一章是宏观和总括性的论述,对现代英美财产法之基本理念和特有的语言体系进行了解读,并在这一整体背景下概括描绘了Estate之于财产法的重要地位,以明确这一议题的重要价值。不同于大陆法对物上绝对所有权的强调,英美财产法重视所有权的可分割性,但其分割的并非实物而是抽象的“权利束”(bundleofrights),其通过被统称为Estate的一系列法律允许的权利束来完成其财产权益的设置。Estate权益体系决定着所有权的分割方式,也即哪些权益可以创设以及如何创设,是英美财产法的基础与核心。对Estate的考察可以从概念、理念、制度、法律工具等多角度进行。在Estate的形成和发展过程中,英美法学者们形成了特有的法律思维模式,他们运用这一独特的思维模式,创设了独具英美法特色的一系列理念或法律工具,如“抽象实体”理念、第四维的时间分割,权利“物”化等等,这些都是英美财产法的基础理念,并因为英美法系“不设边际”的灵活性特点而广泛适用于整个财产法的各种财产形态。
   第二章是对Estate的历史解读。对Estate的解读必须回溯到中世纪财产法产生之初,其时土地分封而形成的Tenure保有制是Estate之制度依托,由Tenure次级分封向同级让与的转变过程中,Estate体系逐渐完备。Tenure制度中孕育的财产理念、法律思维等更是理解Estate的基础。Tenure最大的意义就在于把实物土地(权利载体)与地上权益分离开来,使土地上的种种权益可以单独分封、转让,这种多权利并存的封地制度及实物与权益相分离的理念成就了后来的Estate体系。
   第三章是关于Estate的基本界定和特有属性。笔者首先对其在不同语境下的基本含义进行了分析。Estate一词随着时代的变迁不断更新其内涵,对其内涵的理解必须结合语境。其次笔者对其权益切分的微积分运作模式进行了分析,并从中概括出其特有属性及法律思维的运用。Estate的基本理念是所有权不依附于土地本身,而是依附于一个“抽象实体”(Notionalentity)。此实体可依据不同的原则或标准(如时间、功能等)而被分割。该抽象实体被分割之后,权利人在土地上拥有的是一束束的法律权益(Setsoflegalinterests),这些权利束都被统称为Estate。这些权利束或者说Estate在法律上又被视为具体的Thing(物),即Reification“权利物化”,经过这一权利物化技术的使用,各类Estate又可以被作为“物”进一步分割,由此循环下去,财产上的权益可以被无限微分,这就是Estate微积分式的权益分割模式。这些不同的Estate权利束并没有像大陆法一样被预设优先性,他们不论分割先后、权利束大小皆平等并存,权利束本身只是表征其权益内容,并不关涉权益救济,不同种类的Estate发生纠纷之时通过各自的Title(权属)来确认。
   第四章和第五章分别从普通法和衡平法两方面论述了Estate的权益形态。这也是Estate体系中最为核心的几种权益切分方式。其一,时间维度的权益切分,英美法学者称之为物理三维分割之外的第四维,这是英美财产法最基本和最原始的权益切分模式,其将土地上“连绵不断的时间线”进行切分并分配给不同的人,使多人可以同时拥有土地上的不同时间。享受土地上当前时间段者可以取得土地的现实占有,即“Presentestate”,而享受未来时间段者则在未来某个时间取得占有,即“Futureinterest”。未来权益不仅仅是一种期待,它是一种法定的既得权益,与当前权益有同等的法律地位。这就是英美财产法estate体系最核心的两类权益。根据享有土地上权益的时间长短,当前权益又分为Feesimple,Feetail,Lifeestate,Leasehold等,除绝对的Feesimple即完整的“时间线”外,其他的每一种权益的设置都会产生“剩余的时间线”即未来权益。未来权益又分成为受让人而设的和为让与人而设的两大类。其二,共有权益,即同一时间点上的多主体共有,这是与横向时间分割垂直的纵向权益分割模式。共有的传统形态有Tenantsincommon(普通共有)、Jointtenants(联合共有)等,这些传统形态从土地上发展而来,现今已广泛适用于其他财产形态。共有权益的现代形态主要是从土地上的建筑物尤其是住宅的变化发展而来的,主要适用于住宅的共有所有权形态,如建筑物区分所有、合作公寓、分时度假等,这是依托于Estate时间分割而形成的复杂化的权益构成。其三,衡平法上的Estate。衡平法上的Estate是研究Estate体系不可忽视的重要组成,其主要通过信托的使用而创设。Trust不仅是Use这种财产安排方式的复活,也是衡平法Estate的全面复活,它使得英美财产法的双轨财产体系进一步深化,也使得衡平法理念变得更为成熟,并出现了一系列普通法中并没有对应物的衡平法的Estate。Trust这一法律技术的运用,一方面使普通法上创设的Estate体系延伸到衡平法领域,同时也是权益分割的全新维度即功能切分:将占有管理权能同收益权能分离开来分属于不同的权益人。其更为突出的贡献在于将Estate体系适用的范围从土地等Realproperty拓展到Personalproperty,尤其是现代价值日益膨胀的无形财产上。Estate最初源生于土地,但随着越来越多的无形财产具有了和土地类似的特性,即相当长时间内产生稳定的收益,并可以随时确定其存在,原本适用于土地上的权益分割技术开始通过信托更广泛地应用于无形财产。这些都凸显了Estate体系的灵活性与现代适应性。Estate、Trust等理念、技术相结合共同构筑了现代财产法上的权益分割模式。Trust作为“英美法最伟大的创造”,也是现今财产规划(EstatePlanning)最主要的工具,其充斥于英美财产法的每一个角落,殊值大陆法系国家学习和借鉴。
   第六章Estate之当代反思。Estate之优劣得失都在于其特有的灵活性。Estate特有的抽象理念使其可以根据需要“任意裁剪”,此制度积极鼓励新权益的创设,保存和分配财产利益的方式也多样化,具有极大的灵活性,可以适应纷繁多变的经济生活并满足不同的需求。然而,灵活性的实现是以法律制度的高度复杂为代价的。Estate体系的复杂性、易生欺诈性再加上其沉重的历史性等诸多问题的存在,使Estate体系的重构成为必要。英美法国家力图简化Estate体系而进行了多次改革,英国1925年财产法改革取得了显著成效,美国正在进行的第三次财产法重述中也在努力实现这一目标。学理上对Estate的反思更为全面而深入,从Estate这一概念的去留到Estate中内隐的类型法定原则的取舍,从Estate这一典型的“旧瓶新酒”制度对Realty和Personalty的统一适用趋势到法定Estate向衡平Estate的游离及二者的消融等从多角度对Estate的未来趋势进行思考。
   余论部分简要论及了对我国的启示。鉴于展示英美财产法制度原态的出发点和体系连贯性的维持,本文没有采用比较研究的方式展开全文的论述,仅在文末抛砖引玉简单论及几点最核心的启示:其一,所有权的新解。笔者提出增加归属权能为所有权权能之组成,或者回复“抽象所有权”的标签含义,以还其作为“权利”的本质。其二,财产观念的重构。我们可以保留传统的所有权制度,但应引入更高层次的财产权概念,对新型财产权则赋予它与所有权、债权平等的地位。其三,财产权益形态的多元化。应当借鉴英美财产法之权益切分模式及相关法律工具,进一步拓展财产的利用方式。其四,对信托这一主要的财产规划工具的深度借鉴。囿于笔力和本文的主题,笔者并没有对这些启示展开论述,只是“浅尝辄止”,试图为我国的财产法改革及后来者提供一个可供参考的视角和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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