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酌定不起诉中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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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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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ENTS

引言

一、 酌定不起诉中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的基本理论

(一) 酌定不起诉中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意义上的“被害人”

(二) 酌定不起诉中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的理论支撑

(三) 酌定不起诉中被害人权利保护的现实必要性

二、 我国酌定不起诉制度在保护刑事被害人权利方面的现状与不足

(一) 被害人的知情权保护不足

(二) 被害人的程序参与不充分

(三) 被害人的终结权受到严格限制

(四) 被害人的求偿权保护不周全

(五) 被害人易受重复性侵害

(六) 被害人不服酮定不起诉决定的救济措施不完备

三、 不起诉裁量过程中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的立法例考察及启示

(一) 建立不起诉处分理由告知制度

(二) 将“和解”纳入酌定不起诉环节

(三) 建立暂时不予起诉或缓起诉制度

(四) 建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

(五) 建立强制起诉程序或准起诉程序

(六) 建立检察审查会制度

四、 完善我国酌定不起诉中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的若干建议

(一) 细化不起诉决定书的告知内容

(二) 改不起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为刑事和解程序

(三) 扩大酌定不起诉的适用

(四) 构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五) 构建适用于酌定不起诉案件的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

(六) 完善被害人的事后救济程序

(七) 完善相关社会援助措施

五、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攻读硕士期间发表的论文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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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现代法治国家基于程序分流、节约司法资源的考虑,赋予检察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在我国集中体现为酌定不起诉制度。检察机关对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可以作出不将犯罪嫌疑人交付审判的决定。然而没有约束的权力都有滥用的可能。酌定不起诉如果被滥用,会造成被害人、犯罪嫌疑人、检察机关三者之间关系的紧张,并且阻碍被害人诉求的实现。为防止检察机关滥用不起诉裁量权损害到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我国现行法律严格限定了酌定不起诉的适用条件,并对酌定不起诉的作出程序、告知义务和被害人的救济途径作出了明确规定。然而,从立法和司法实践情况来看,我国酌定不起诉对被害人诉讼权利保护方面仍然存在着许多问题。如何在立足于我国现实的基础上,借鉴吸收国外先进经验,完善我国酌定不起诉中被害人权利保护措施,是本文探讨的重点。论文的主要内容如下:
   酌定不起诉中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的基本理论。首先对酌定不起诉阶段的被害人进行界定,为下文内容的展开奠定基础。之后,对酌定不起诉中被害人权利保护的理论支撑和在当今情况下对被害人进行权利保护的现实需要进行学理论证,从理论和现实层面阐明加强酌定不起诉中被害人权利保护的必要性。
   我国酌定不起诉制度在保护被害人权利方面的现状和不足。从立法规定及司法运作方面发现我国酌定不起诉制度在保护被害人各项权利方面存在的不足,着重阐明被害人的程序参与权无法得到有效行使的现状,以便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方案。
   不起诉裁量过程中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的立法例考察及启示。国外检察官的不起诉裁量权适用范围相对较广。为防止检察官滥用不起诉裁量权作出不起诉决定从而损害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各国都规定了对被害人的各项救济制度模式。比如不起诉处分理由告知制度、刑事和解制度、暂时不予起诉制度与缓起诉制度、国家补偿制度、强制起诉程序和准起诉程序、检察审查会制度等。通过对国外不起诉裁量过程中被害人权利保护的考察,以期能对我国酌定不起诉中被害人权利保护提供相应借鉴。
   我国酌定不起诉中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的完善。对于我国酌定不起诉在保护被害人权益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综合目前国内现有的被害人权利保护方面的研究成果,同时借鉴国外在不起诉裁量过程中对被害人权利保护的相关制度,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弥补我国酌定不起诉制度在保护被害人权利方面的不足:细化不起诉决定书的告知内容,保障被害人的知情权;改不起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为刑事和解程序,以便更好地发挥被害人作为程序主体的作用;从立法、检察制度入手扩大酌定不起诉的适用,减轻被害人的讼累;构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保证被害人获得及时的赔偿;构建适用于酌定不起诉案件的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彰显国家对被害人的关怀;完善被害人的事后救济程序,体现以权利制约权力的理念;完善相关社会援助措施,以充分保障被害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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