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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控制股东控制权的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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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公司控制股东涵义辨析

(一) 控制股东内涵界定

1.客观标准

2.推定标准

3.实际控制标准

(二)我国公司法中控制股东的概念

二、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控制股东控制权规制的理论基础

(一)法理学上:公司法中强制性规则存在的必要性

(二)公司法上:资本多数决理论的修正

三、域外上市公司控制股东控制权模式考察

(一)市场型上市公司控制股东控制权模式

1.美国上市公司控制股东控制权模式

2.英国上市公司控制股东控制权模式

(二)关系型上市公司控制股东控制权模式

1.德国上市公司控制股东控制权模式

2.日本上市公司控制股东控制权模式

四、我国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控制股东控制权模式

(一)股权分置改革前我国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控制股东控制权模式

(二)股权分置改革后我国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控制股东控制权模式

(三)我国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控制股东控制权滥用的成因

五、我国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控制股东控制权规制的制度建构

(一)确立“董事会中心主义”的上市公司治理模式

(二)完善股东表决权制度

(三)健全股东诉讼制度

1.健全直接诉讼制度

2.健全派生诉讼制度

六、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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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世界各国的社会经济中,上市公司占据着重要的地位,而在上市公司的运行中,控制股东如何行使控制权则会直接影响到公司的经营状况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利益,甚至社会经济的稳定,为此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规制成为各国公司法的焦点问题之一。纵观各国法律,对于上市公司的控制权模式主要分为以英美法系为代表的市场型控制权模式和以大陆法系国家为代表的关系型控制权模式,而对于如何规范控制权的行使二者采取了截然不同的方式,前者主要通过完善董事信义义务责任体系来实现对于控制股东控制权的规制,后者主要通过增强中小股东对抗控制股东的能力来实现的。与各国漫长的现代化的公司法制度发展历程相比,我国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现代公司制度才刚刚处于起步阶段,现代化的公司治理结构更多的只是起到形式上的意义,实践中控制权的规制成为空谈,公司治理混乱,控制股东滥权成为常态化,中小股东的利益受到严重损害,这种现象在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中更为明显,彰显出我国现代化的公司制度在实践中得到落实的紧迫性。由于国有企业历史背景的复杂性,关涉到我国的公司制度能否真正实现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完全转型,为此笔者选取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这一特殊主体,以股权分置改革为分界点详细论证前后不同时期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控制权的不同特征及其出现的相关原因,并在以国情为基础的条件下,综合参考各国的经验,就如何在后股权分置改革时期使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建立更加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和维护各种利益相关主体的利益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主要从建立“董事会中心主义”的公司治理结构,改革股东投票权制度,健全股东诉讼制度来实现。
   本文以如何更好的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控制股东的控制权实现规制为视角展开,分为六个部分,主要内容如下:
   本文第一部分首先依据三种不同的标准对控制股东的涵义进行了介绍。其次,就我国公司法如何规定的公司的控制股东进行了介绍,并对于如何完善该概念的范畴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本文第二部分从法理学上强制性规则存在的必要性和公司法学上“资本多数决”原则需要修正的角度为本文奠定了理论基础。
   本文第三部分以比较法为视角,介绍了市场型控制模式的英国、美国和关系型控制权模式的德国、日本四国的上市公司控制权情况,希望能够为我们提供一定的域外实践经验。
   本文第四部分以股权分置改革为分界线,将关注点集中在我国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的控制股东控制权的规制问题上,分析了控制权被滥用的成因,并通过比较股权分置前后之间的差异提出了后股权分置改革时代我们国有上市公司所面临的机遇与挑战。
   本文第五部分对于如何更好的实现对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控制股东控制权的规制制度设计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主要从建立现代化的“董事会中心主义”的公司治理结构,完善股东表决权制度和健全股东诉讼制度的角度进行了论述。
   本文第六部分是作为结语出现。强调了在股权分置改革的市场有利时机下应该通过加强对于中小股东的保护来实现对于控制股东控制权的有效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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