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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城市集中供热监管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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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城市集中供热是指利用热电联产、区域锅炉、工业余热等热源通过热网向若干个街区乃至整个城市的热用户供热。作为城市的重要基础设施,城市集中供热既满足了市民生活需求,又支撑了城市建设发展,具有节约能源、减少污染、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综合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按照国家民用集中供热区域划分,长江以南属不供热区域,黄河以北属必供热区域,济南市属中间过渡区域。济南市早期供热方式以家庭煤炉为主,部分机关单位也采用小锅炉采暖,自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济南市供热方式由居民家庭煤炉取暖、部分单位小锅炉自供暖,逐渐发展到区域性集中供暖。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集中供热由原来舒适性服务产品逐渐转变为保障性公共产品,在人民日常生活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经过三十年的发展,济南市城市集中供热规模越来越大,截至2011年底,建成区集中供热面积7400万平方米,集中供热普及率达到52.8%。
   随着济南市城市集中供热规模不断扩大,建立科学、合理的城市集中供热监管体系成为了政府、市场和社会共同需求。为推动集中供热行业发展,国家颁布了一系列城市集中供热改革发展政策,济南市也积极响应国家政策,设立了集中供热管理机构,在法规和体制建设等方面进行积极探索,积累经验。但由于市场机制与政府规制双重影响,济南市还存在不同认识,尚未形成科学、有效的城市集中供热监管体系,出现了专项规划滞后、基础设施薄弱、供热需求无法满足以及企业高负债经营等问题,严重影响了城市集中供热健康持续发展。本文通过集中供热属性及监管内容归纳研究,运用政府规制、市场激励、公共参与等公共管理学、经济学、社会学等理论,对济南市集中供热监管存在问题的分析,在当前环境下寻求建立政府、市场、社会三方合作监管模式,明确济南市集中供热定位,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关系,健全法律体系,合理确定供热价格,完善市场激励机制,以提高政府监管水平,改进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实现集中供热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统一,为政府实施城市集中供热监管提供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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