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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地区调解法官模式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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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当前,我国正处在经济、政治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各类矛盾日益频发的社会转型期。在局部地区,尤其是部分欠发达农村地区,各类矛盾纠纷日益凸显,一定程度上危及到农村地区的长治久安。基层人民法庭肩负着在农村地区排查纠纷矛盾、定分止争的重任,其审判职能的发挥有赖于一支强有力的法官队伍来实现。当前,欠发达农村地区普遍存在着案件类型单一、审判方式以调解为主的现实特点,基层人民法庭也面临着案多人少的司法困境。只有尽快组建一支有丰富办案经验、适应农村社会需求的实用型法官,才能充分发挥人民法庭的基层堡垒作用,使其真正成为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农村稳定的定海神针。
   本文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解读基层法庭现实困境,选取S省H县人民法庭为样本,分析当前欠发达农村地区人民法庭普遍存在的审判力量捉襟见肘、案件数量持续递增、年龄结构明显断层、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外部引援困难重重等现实弊端。
   第二部分透视农村民众现实司法需求,通过对典型案例的深入剖析,得出农村社会对基层人民法官的特殊需求,即化解纠纷而又不伤和气,辨法析理做到通俗易懂;灵活利用乡土法治资源;妥善化解法条习惯差异。并指出调解法官模式的特有优势特点,符合当前基层农村社会和基层民众的现实司法需求。
   第三部分对国外相关制度进行借鉴。通过对英国治安法官制度特点和优势的的考察,得出差异化准入的法官等级制度和高效便捷的治安法官模式加以考察,得出法官职业化和精英化并不排斥法官队伍的多层次性,非职业化要素同样可以在职业化的大格局中存在的现实启示。
   第四部分提出调解法官选任模式。通过拓宽调解法官的选拔渠道,明确调解法官的职责范围,确保调解法官的人员流动,赋予调解法官必要的优惠政策等措施,在现有的四等十二级法官体系之外,配备在基层人民法庭专职从事简易民事案件调解工作的调解法官。
   第五部分探索调解法官模式的具体适用,对调解法官模式的适用作必要的流程设计,确保调解活动顺畅开展的同时,实现调解过程与诉讼程序的合理衔接。考虑到调解法官受自身法律知识不全面,及阅历、背景、行业乃至地域因素的限制,影响判决结果公正的现象或许会有所发生,为确保调解法官模式的合理适用,应对调解法官的权责范围作出必要限定,打造一支适应人民法庭基本职能,适应农村地区经济社会水平,适应农村当事人特殊司法需求的调解法官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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