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
摘要
第一章 导论
一、立法规范化:从理念到技术
(一) 社会变迁与立法规范化的必要性
(二) 法律体系发展完善与立法规范化的重要性
(三) 立法规范化是法治发展的必然要求
二、既有研究综述
三、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第二章 我国法律义务立法的缺陷
第一节 法律义务规范与法律义务条款之关系
一、法律义务条款的识别
二、法律义务条款的类型
第二节 法律义务立法缺陷的实证分析
一、法律义务条款重复设置
二、法律义务条款表述简略
三、法律义务条款泛道德化
四、不确定法律概念不当运用
五、政策性、宣示性义务条款大量存在
六、法律义务设置畸轻畸重
第三章 法律义务的形式与构造
第一节 法律义务的概念
一、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关系
二、法律义务概念辨析
第二节 法律义务的类型
一、基本义务和普通义务
二、作为义务与不作为义务
三、个人义务、团体义务与国家义务
四、程序义务与实体义务
五、财产义务、人身义务与兼具人身、财产双重属性的义务
六、权界型义务与独立型义务
七、绝对义务与相对义务
八、对已义务、对人义务与对群体义务
第三节 法律形式的法理阐释
一、形式导向的研究路径
二、法律目的与法律形式之关系
三、法律规范的形式特征
第四节 法律义务的形式特征
一、法律义务的结构特征
二、法律义务的基本特征
第五节 法律义务的构成要素
一、法律义务的基本构成要素
二、法律义务的补充构成要素
第四章 法律义务规范设置的原则
第一节 合法性原则
一、法律优先原则
二、法律保留原则
三、授权明确性原则
第二节 合理性原则
一、道德义务法律化的限度
二、法律家长主义——一个可能的分析视角
三、法律干预的限度——以救助义务为例
第三节 比例衡量原则
一、比例原则的内涵
二、比例原则的历史发展
三、比例原则在义务立法中的运用
第四节 利益衡量原则
一、利益的识别与衡量
二、义务立法中的利益衡量
三、公共利益的立法模式
第五章 法律义务规范设置的结构规则
第一节 法律义务条款的规定性
一、规定性的内涵
二、必为性
三、可能性
四、可行性
第二节 法律义务条款的完整性
一、法律漏洞及其立法填补
二、兜底条款的限制使用
三、溯及既往的有限使用
四、法律义务的简洁与复杂
五、法律义务体系的系统化
第三节 法律义务条款的确定性
一、法律的确定性——基于论题学的考察
二、法律义务条款确定性的实现
第四节 法律义务语言的法律化
一、法律义务语言的交际特征
二、“法言法语一的运用
三、法律义务语言表达的准确性
四、法律义务语言表达的简洁性
五.法律义务语言以消极修辞为原则
第五节 法律义务条款的合逻辑性
一、法律义务条款的冲突与解决
二、法律义务体系内在逻辑关系的建构
参考文献
致谢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