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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国家赔偿程序若干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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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国家赔偿法》1994年颁布实施至今,经历了历时四年的修改过程,于2010年4月29日正式通过修改决定,自2010年12月1日正式施行。其颁布实施对保障公民的宪法权利、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发挥了巨大的积极作用。但实践中、复议程序、决定程序、听证程序等都存在实质性缺陷,同时还没有完整的执行程序等等。
   这些立法上的不足及缺陷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启动难,审理不公开,获得赔偿难,权益最终难以保障等问题。这些问题和现象不仅严重制约和影响了国家赔偿法的实施,而且还极大地减弱了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公信力,挫伤了公民对建立国家赔偿制度的期望和信心。
   为了切实保障赔偿权利人享有的依法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推动我国国家赔偿制度不断完善与发展,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国家赔偿程序:一是完善行政先行处理程序;二是全面具体的规定听证程序;三是变司法赔偿决定程序为诉讼程序;四是在法院内部设置国家赔偿审判庭;五是赋予人民法院对赔偿决定享有强制执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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