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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刑事赔偿程序中存在的问题及其立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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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第1章 刑事赔偿程序的基本理论概述

1.1刑事赔偿程序的概念和基本特征

1.2刑事赔偿程序的意义

1.3刑事赔偿程序的基础理论

第2章 我国刑事赔偿程序完善的基本原则

2.1程序公正原则

2.2程序法定原则

2.3司法效益原则

2.4便利赔偿请求人原则

第3章 我国刑事赔偿程序现状

3.1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程序

3.2赔偿复议程序

3.3赔偿委员会的决定程序

3.4追偿程序

第4章 我国刑事赔偿程序的问题分析

4.1先行处理程序及其缺陷

4.2复议程序及其缺陷

4.3赔偿委员会的决定程序及其缺陷

4.4追偿程序及其缺陷

第5章 我国刑事赔偿程序的立法建议

5.1采取刑事赔偿制度单独立法

5.2将先行处理程序改为先行协商处理程序

5.3取消复议程序

5.4完善赔偿委员会决定程序

5.5细化追偿程序,增加追偿时效

5.6设立国家赔偿支付的第三方机构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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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家刑事赔偿程序应该采取刑事赔偿制度单独立法,单独设立并对赔偿义务机关以及审查机构的权利重新规定,主要内容有两个,第一个就是实体规定,第二个就是程序规定,进而可以促进赔偿义务机关办案积极性,避免出现责任相互推诿的情况。将先行处理程序改为先行协商处理程序,作者主张可以将其更名为先行协商处理程序。双方在自愿、平等原则基础采取协商制度,如果双方能够达到满意,双方可以遵守并执行,这样不仅仅为赔偿义务机关提供纠错的机会,同时也为申请人提供便利,能够及时得到自己的赔偿。可以从根本上对复议程序进行修改,或者是将其取消。完善赔偿委员会决定程序,明确举证责任,引入听证程序。细化追偿程序,增加追偿时效,通过此项程序可以对办案人员给予警戒,促使其按照法律规定行事,权利范围不超过法律权限。设立国家赔偿支付的第三方机构,这样在赔偿决定生效后,将支付赔偿金的书面文件转移到第三方机构,自收到文书后在一定期限内向赔偿申请者支付赔偿金,这样做不仅仅将程序简化,方便了当事人,同时也可以提高工作效率,无论是机关单位,还是对赔偿申请者都具有很多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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