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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纠纷若干司法实务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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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引言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纠纷现状和成因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纠纷中存在的问题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纠纷成因分析

二、转包、转让与出租定性不清案件的处理规则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的概念与性质

(二)转包与转让的比较

(三)转包与出租的比较

三、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形式、期限约定不清的处理规则

(一)承包权转包合同形式不完备的处理规则

(二)承包权转包合同期限约定不明的处理规则

四、发包人另行发包土地及承包人擅自解除转包合同纠纷的处理规则

(一)发包人另行发包土地纠纷的处理规则

(二)承包人擅自解除转包合同纠纷的解决

五、承包权转包后征收补偿款分配纠纷的处理规则

(一)农村地征收补偿款分配的规定及存在的问题

(二)承包权转包后征收补偿款的分配规则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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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随着国家惠农惠牧政策的调整,农民从土地上获得的收益逐步提高,但由此也引发了一些新的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问题。本文在论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纠纷的同时,也对转包与转让、出租的概念加以分析、区别,并以案例的形式更具体的说明概念之间的区别,提出了一些自己的看法,目的是为司法实务中类似的纠纷解决提供参考意见。另外,针对实践中比较典型的几类转包纠纷进行探讨。第一类纠纷是转包、转让与出租定性不清的处理规则。不能断然认定合同的性质,还应结合合同的目的综合判断,在以后的立法中完全可以将转包和出租统一为出租,便于普通老百姓应用,也给司法减少负担。第二类纠纷是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形式、期限约定不清的处理规则。合同形式不完备不一定导致合同无效,期限约定不明时可认定为原承包合同期限。第三类纠纷是发包人另行发包土地及承包人擅自解除转包合同纠纷的处理规则。发包方违法将土地另行发包给他人,原承包人可以发包方和另一农户为共同被告起诉,要求确认发包方与另一农户所签合同无效。第四类是转包土地被征收后土地补偿款如何分配的纠纷。被征土地的承包农户,应分得土地补偿款的大头,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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