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
摘要
引言
第一章 我国医疗损害鉴定制度的历史沿革
一、《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时期——行政一元制鉴定 司法前置程序
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时期——二元制鉴定模式建立
三、《侵权责任法》出台后——为一元化鉴定模式奠定基础
第二章 当前医疗损害鉴定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与民事诉讼要求不对接
(一)损害后果的范围仅局限于部分人身权,且必须有明显的人身损害后果
(二)鉴定结论的效力问题与民事证据制度相冲突
(三)鉴定赔偿范围较窄,赔偿标准较低
二、司法鉴定存在片面性和局限性,不能满足民事诉讼的需要
(一)司法鉴定人缺乏临床经验
(二)偏重医疗损害后果鉴定
三、《侵权责任法》下的鉴定模式看似公正,实则加重患方负担
第三章 司法实践在医疗损害鉴定制度中的基本共识
一、二元制的鉴定模式还将在一定时期内共存
二、法医类司法鉴定人不能胜任医疗损害鉴定工作
三、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制度仍是一项可以利用的制度资源
(一)严谨的鉴定流程及体系
(二)庞大而专业的临床专家库
第四章 重建我国医疗损害鉴定制度的对策
一、科学定位医疗损害鉴定的法律性质及地位
(一)立法上严格界定两个概念的区别
(二)适用法律关系的统一
二、统一医疗损害鉴定机构
(一)司法行政机关下设医疗损害鉴定机构,司法及卫生行政部门共同监督指导
(二)以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模式为基础,以司法鉴定模式为补充
三、鉴定模式优化,与诉讼要求相吻合
(一)明确鉴定范围 一个部门两个职能
(二)统一赔偿标准,使医患双方合法权益得到合理保障
四、提高医疗损害鉴定结论的公信力
(一)增加医疗损害鉴定过程的透明度
(二)规范质证程序,与民事证据制度相吻合
(三)有条件的实行异地鉴定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辽宁师范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