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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官非理性思维方式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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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逻辑框架下的法官非理性思维方式在司法审判中具有客观性,且对司法实践具有指导意义。一方面,法官运用逻辑思维对涉案证据材料和案件事实情况进行理性分析、推理和判断;另一方面,法官借助于非逻辑性思维对案件逻辑判断的大前提、小前提等进行侧方位分析和判断,如运用经验思维、直觉思维等对证据材料或案件事实进行判断。因此,对逻辑框架下的法官非理性思维方式进行理论角度和实证角度研究,于司法审判具有重要意义。 文章引言部分主要对非理性思维方式进行初步阐述,并介绍国内外研究现状,从理论维度和实践维度对文章研究意义进行论述,并介绍研究方法、研究重点及其特色。 第一章主要对非理性思维方式作出进路性分析。为了更好地理解和认识非理性思维方式的概念性特征,文章从理性思维方式入手,介绍法官这一特定主体的理性思维方式特点和作用,进而对法官的非理性思维方式内涵作出界定,并对非理性思维方式与相关概念进行对比和阐述。文章对法官理性思维方式和非理性思维方式作用模式的阐述,以期有助于对国内外相关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的理解和吸收借鉴,从而更好地理解非理性思维方式对法官的作用和影响。 第二章主要阐述非理性思维方式在法官判案过程中的具体表现形式和特点,及其产生的积极作用。当前学界对非理性思维方式的各个内涵成分做出了一定的解释和阐述,但并不具有系统性。为了更好地理解非理性思维方式在司法审判活动中的体现和作用,对非理性思维方式进行科学、合理的甄别分类具有现实意义。在此基础之上对非理性思维方式与相关制度进行关系性对比和类比,对更好地理解法官非理性思维方式具有指导意义和作用。 第三章以南京彭宇案和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等案件为例,重点分析法官在审理裁判具体案件过程中对非理性思维的运用及其产生的作用。而且,文章还将对具体案件中法官理性思维方式与非理性思维方式所产生的作用模式进行论述和研究。同时,在对法官运用非理性思维方式审理裁判具体案件的研究基础之上,阐述了裁判结果对法学界乃至整个社会产生的社会影响和作用。 第四章重点讨论非理性思维方式既存的缺陷,从实践角度、理论角度和运行角度分别对非理性思维方式的弊端进行阐述。非理性思维方式不仅仅针对于法官而言,任何社会成员都存在非理性思维方式,而针对法官非理性思维方式所产生的消极作用应重点予以监控和补救是实现社会法治、和谐、安定的重要法律维度保障。

著录项

  • 作者

    王允泽;

  • 作者单位

    辽宁师范大学;

  • 授予单位 辽宁师范大学;
  • 学科 法律思维与法学方法论
  • 授予学位 硕士
  • 导师姓名 毛淑玲;
  • 年度 2018
  • 页码
  • 总页数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中文
  • 中图分类 心理学;哲学理论;
  • 关键词

    法官; 理性思维方式;

  • 入库时间 2022-08-17 10:5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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