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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海洋生态损害索赔主体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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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第1章海洋生态损害索赔主体概述

1.1海洋生态的概念

1.1.1海洋环境的概念

1.1.2生态与环境

1.1.3环境与自然资源

1.2海洋生态损害概述

1.2.1海洋生态损害概念

1.2.2海洋生态损害索赔诉讼的特点

1.2.3我国海洋生态损害的现状

1.3海洋生态损害索赔主体的概念

1.3.1外国对诉讼主体的理论

1.3.2我国的关于诉讼主体的理论

1.4与海洋生态损害索赔的相关立法

1.4.1海洋生态损害索赔相关的国际公约

1.4.2海洋生态损害索赔相关的国内立法

第2章我国目前海洋生态损害索赔现状及分析

2.1我国海洋生态损害索赔现状及分析

2.1.1天然渔业资源损失索赔

2.1.2清污费用及其索赔问题

2.2我国海洋生态损害索赔主体现状及分析

2.2.1在生态损害索赔案件中的行政机关

2.2.2行政机关在生态损害赔偿中代表国家提出索赔

2.2.3行政机关代表国家提出索赔实践中的问题

第3章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海洋生态损害索赔现状及分析

3.1《1969年民事责任公约》

3.2美国

3.3法国

3.4俄罗斯

3.5中国台湾

第4章海洋生态损害索赔主体的理论探讨

4.1传统当事人理论指导下认定行政主管机关作为诉讼原告不适格

4.2传统当事人理论指导下认定单个受害人作为诉讼原告的不适格

4.3解决上述质疑需引入民事公益诉讼理论

4.3.1公益诉讼理论

4.3.2认定我国海洋生态损害纠纷民事公益诉讼主体的理由

4.4海洋生态索赔诉讼的法律性质

第5章法律建议

5.1国家具有索赔主体的资格

5.2行政机关代表国家实施具体的索赔

5.3建立海洋生态损害索赔机制

5.3.1具体索赔主体的确定

5.3.2设立海洋生态基金

5.3.3建立权利与义务的制衡机制

5.3.4建立国家生态索赔机制

5.4推行海洋环境保护公益诉讼制度

结论

参考文献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论文

致谢

研究生履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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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海洋生态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环境之一。随着人们征服自然能力的增强,享受高科技带来的种种便利之时,海洋生态环境污染给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带来了长远而深重的危害。海洋生态环境污染具有污染源多、扩散面广、停留时间长、治理难度大等主要特点。除了自然原因外,海洋污染多由人类各种活动排放的污染物所造成。随着人口的急剧增长,工业、农业和交通运输业的飞跃发展,产生的污染物质越来越多。这些污染物质终日不断地进入大气、土地、河流和海洋,海洋成了蓄积污染物的最大仓库。污染物一旦进入海洋,除了依靠海洋本身的自净能力外,很难再转移到别处。 海洋环境污染的日益严重,必然导致海洋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也越来越多。但在实践中诸多的赔偿纠纷却因没有适格的诉讼主体,或是无力起诉、起诉不力,或是不敢起诉、不愿起诉,从而使海洋生态环境污染问题得不到及时的、有效的法律救济和保护。因此,明确海洋生态污染损害赔偿纠纷中原告主体资格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笔者首先简单的介绍了海洋生态损害索赔的概念及有关的国内外立法,以及我国目前的海洋生态损害索赔现状及分析,然后分析存在的主要问题一即行政机关代表国家索赔问题,说明目前行政机制对生态索赔的限制和问题。其次,分析了其他国家及地区海洋生态损害索赔现状,主要介绍其他国家如何解决索赔主体问题。再次,进行了海洋生态损害索赔主体的理论探讨,介绍了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把生态索赔纳入民事公益诉讼的范围。最后,介绍了海洋生态索赔中的行政机关的诉讼主体问题,分析了如何解决具体的诉讼主体问题,并建议建立完善的监督检查机制,以保证海洋生态诉讼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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