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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UCP600新变化及对我国进出口商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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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言

一、UCP概述

(一)UCP的产生

(二)UCP的历史修订

(三)UCP的法律地位

1.理论界观点

2.我国实务界观点

二、UCP600的创新

(一)UCP600简介

(二)关键性修改及相关问题

1.结构和逻辑方面

2.内容方面

三、UCP600的新变化对进口商的影响及对策

(一)开立信用证时需明确的问题

1.信用证的适用版本和排除条款

2.保证信用证的独立性

3.UCP600强调信用证的不可撤销性

(二)审单中需注意的问题

1.单据正副本要求的变化

2.审单标准的变化

3.“持单至申请人放弃不符点”更符合现实需要

(三)UCP600对租船提单的要求更宽松

(四)关于信息传递和翻译的免责

四、UCP600的新变化对出口商的影响及对策

(一)审核及修改来证应注意的问题

(二)制单和交单应注意的问题

1.制单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2.交单时应当注意的问题

五、对我国进出口商及法院处理信用证纠纷的建议

(一)对我国进出口商处理信用证纠纷的建议

1、进口商对信用证纠纷的处理

2、出口商对信用证纠纷的处理

(二)对我国法院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的建议

结论

参考文献

致 谢

研究生履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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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以下简称“UCP”)从其产生至今一直在信用证实践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为了更好地适应技术发展和业务实践的需要,国际商会大约每9至11年便对其进行一次修订。现行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93年修订版)》(以下简称“UCP500”)已经实施了近十四年,期间围绕UCP500条款的理解和运用发生过很多争议和纠纷,信用证项下拒付的现象更是屡见不鲜并愈演愈烈。信用证作为以银行信用为基础的付款工具逐步演变成拒付的工具,这已严重影响了信用证业务的健康发展,增加了信用证交易的成本,并阻碍了国际贸易和国际结算的顺利进行。因此,国际商会于2003年开始着手对UCP进行第6次修订,且于2006年10月在巴黎大会上通过了《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2007年修订版)》(以下简称“UCP600”)。 UCP600的出台是一次历史性的飞越。相对于UCP500而言,UCP600语言更简洁,行文更顺畅,更易于阅读和理解。本文着重研究了UCP600的新规定、新变化,力图为实践提供充足的理论基础,使进出口企业能更快、更全面地掌握UCP600的内容,并根据该最新版本调整、改革自身业务操作,从而在国际贸易中处于有利的地位。 全文分为5章。第1章概述了UCP的产生、发展、历史修订及其法律地位;第2章首先从整体上对UCP600的内容进行了介绍,其次细致地阐述了UCP600与UCP500的主要区别和关键性修改。第3章则从开立信用证到审单等方面对进口商在UCP600的使用过程中应当注意的问题进行分析,且就前述问题的解决提出了一些建议;第4章主要从UCP600对出口商的影响入手,对应当注意的问题及相应的对策进行了深入细致的分析探讨;第5章阐述了笔者对我国进出口商及法院处理信用证纠纷的一些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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