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学位 >国际法对海盗行为的规制与完善对策研究
【6h】

国际法对海盗行为的规制与完善对策研究

代理获取

目录

文摘

英文文摘

声明

引 言

第1章 海盗历史与现状

1.1海盗历史

1.2海盗活动现状

1.2.1海盗活动统计数据

1.2.2海盗活动的变化

1.3海盗的危害

1.3.1人命安全

1.3.2财产和经济损失

1.3.3海上通航安全

1.3.4海洋环境污染

1.4国际上打击海盗的措施

1.5国际上打击海盗存在的法律问题

第2章《海洋法公约》定义的海盗行为

2.1海盗行为定义概述

2.2任何非法的暴力或扣留行为或任何掠夺行为的界定

2.2.1非法暴力行为的含义

2.2.2非法扣留行为的含义

2.2.3掠夺行为的含义

2.2.4非法暴力行为、非法扣留行为和掠夺行为之间的关系

2.3为私人目的的含义

2.3.1为私人目的概述

2.3.2海盗罪的主观方面

2.3.3私人目的与公共目的的关系

2.3.4海盗行为与海上恐怖主义的关系

2.3.5海盗行为与武装民船行为的关系

2.4适用范围的界定

2.4.1公海的界定

2.4.2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地方的界定

2.4.3专属经济区内的非法暴力行为

2.4.4领海内的非法暴力行为

2.5两船原则

2.5.1两船原则概述

2.5.2两船原则不是海盗行为的必要条件

2.5.3海盗子母船行为的界定

2.6对海盗行为的普遍管辖权

2.6.1普遍管辖权概述

2.6.2对海盗行为适用普遍管辖权的基本理论

2.6.3无足够理由扣押的赔偿责任

第3章 IMO第A.1025(26)号决议定义的武装抢劫船舶行为

3.1武装抢劫船舶行为概述

3.1.1 IMO第A.922(22)号决议定义的武装抢劫船舶行为

3.1.2 IMO第A.1025(26)号决议定义的武装抢劫船舶行为

3.2任何非法的暴力、扣留行为或任何掠夺行为的界定

3.3任何非法的暴力、扣留行为或任何掠夺行为的威胁的界定

3.3.1武装抢劫行为中的“威胁”概述

3.3.2威胁与海盗行为的关系

3.4为私人目的的界定

3.5对船舶、船上的人或财物所从事的行为

3.6适用范围的界定

3.6.1武装抢劫行为的适用范围概述

3.6.2专属经济区与海盗行为的范围

3.7不同于海盗行为的行为

第4章《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定义的非法行为

4.1非法行为概述

4.2有可能危及船舶航行安全的含义

4.3航行安全的含义

4.4.非法行为、海盗行为和武装抢劫行为之间的关系

4.5对非法行为的管辖权

4.5.1非法行为的管辖权概述

4.5.2非法行为的管辖权分析

4.5.3对国内立法的要求

第5章 SOLAS公约XI-2章和ISPS规则定义的保安事件

5.1保安事件概述

5.2保安事件与海盗行为、武装抢劫行为、非法行为之间的关系

5.3 SOLAS公约XI-2章和ISPS规则与《海洋法公约》、IMO第A.1025(26)号决议、SUA公约之间的关系

5.3.1法律部门归属分析

5.3.2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归属分析

第6章 海盗行为的重新定义

6.1犯罪表现形式的界定

6.1.1犯罪表现形式的分析结论

6.1.2重新设定海盗行为犯罪表现形式的建议

6.2犯罪目的的界定

6.3适用范围的界定

6.3.1海盗行为适用范围的分析结论

6.3.2重新定义海盗行为适用范围的建议

6.4两船原则的适用

6.5管辖权的界定

6.5.1海盗行为管辖权的分析结论

6.5.2重新设定海盗行为管辖权的建议

6.6重新定义海盗行为的建议

6.6.1海盗行为的定义

6.6.2海盗行为普遍管辖权的设定

结 论

参考文献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论文

致 谢

展开▼

摘要

本文通过分析《海洋法公约》的海盗行为在定义上的明确性以及该定义对国际上有效打击海盗行为等海上非法暴力行为的充分性,研究提出了重新定义海盗行为的建议。
   本文首先提出了打击海盗行为存在的国际法问题,然后从法律角度对涉及海盗行为的国际法律规范的有关定义进行了分析和对比。研究内容主要有:(1)《海洋法公约》的海盗行为在定义上的明确性,以及该定义对国际上有效打击海盗行为等海上非法暴力行为的充分性;国际习惯法上的海盗行为定义对重新定义海盗行为的借鉴意义;(2)IMO第A.1025(26)号决议定义的“武装抢劫船舶行为”对重新定义海盗行为的借鉴意义;(3)1988年《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定义的“非法行为”对重新定义海盗行为的借鉴意义;(4)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XI-2章和《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定义的“保安事件”对重新定义海盗行为的借鉴意义;(5)上述定义之间的关系,以及上述国际法律规范之间的关系;(6)海盗行为等海上非法暴力行为的管辖权。
   分析表明:(1)《海洋法公约》的海盗行为在定义上不明确;(2)该定义不能满足国际上有效打击海盗行为等海上非法暴力行为的需要;(3)应结合国际习惯法上的海盗行为定义、IMO第A.1025(26)号决议的武装抢劫船舶行为定义和1988年《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的非法行为定义对《海洋法公约》的海盗行为进行重新定义,扩充构成海盗行为的犯罪行为,删除海盗行为定义中的“为私人目的”,取消海盗行为的两船原则,扩大海盗行为的范围以及海盗行为条款的适用范围。
   本文提出,应将海盗行为定义为一定条件下的“海上非法暴力行为”,并对“海上非法暴力行为”按照广义上的“暴力行为”概念作出解释。本文还提出,对海盗行为仍然适用普遍管辖权,在一定条件下还可以在一国的领海内适用海盗行为条款,对该国领海内的某些海上非法暴力行为适用普遍管辖权。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代理获取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