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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中增加救助方终止救助权的立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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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一、海难救助终止权概述

(一)海难救助终止权的概念

(二)海难救助终止权行使主体的应然状态

(三)与海难救助终止权有关的制度沿革

1 、 《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

2 、LOF2000中救助方终止救助权的首次出现

二、 《海商法》中有必要增加救助方终止救助权

(一)传统“无效果、无报酬”原则的局限性

(二)《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的局限性

(三)情势变迁原则和不可抗力原则的局限性

1 、情势变迁原则

2 、不可抗力原则

(四)LOF2000相关规定的局限性

1 、“合理”的标准不明确

2 、预期的具体方法不明确

3 、不选择并入SCOPIC条款产生的问题

4 、选择并入SCOPIC条款面临的费率的问题

(五)“北京格式1994”的局限性

(六)在《海商法》中增加救助方终止救助权的必要性

三、 救助方终止救助权的行使

(一) 救助方终止救助权的行使原则

1 、The ABT SUMMER案

2 、LOF2000“G”条款

(二)救助方终止救助权的行使基础

1 、关于救助报酬的限定

2 、确定救助报酬要考虑的其他几大因素

(三)特别补偿的规定

四、在《海商法》中增加救助方终止救助权的建议

(一)救助方行使终止救助权的法条构想

(二)《海商法》中增加救助方终止救助权的重大意义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研究生履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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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海难救助制度是一项古老的制度,它随着航运业的产生而产生,也随着航运业的发展而发展。由于航海贸易具有国际性的特点,从二十世纪初期开始国际航运业就出现了统一的国际海难救助法律规则。从中国自身的角度看,在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起草《海商法》时仍坚持把“合理参照国际惯例”作为立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时至20世纪末期,在世界航运排名中,我国已经处于第七的重要位置。《海商法》的立法更是遵循“完全与国际接轨”的原则。
   劳氏救助合同是当今海难救助应用最普遍的标准合同格式。由英国律师威廉姆·瓦尔敦设计。在一百多年的使用过程中,为海上救助提供了法律保障。其中LOF90中增加了被救助方终止救助选择权的规定。然而从合同公平、合同当事人地位平等的角度来说,终止救助选择权应该由救助双方共同享有。所以LOF2000中增加了救助方享有终止救助权的条款。从劳氏救助合同多年来和国际救助公约相辅相成的关系来看,救助方享有终止救助选择权是救助业发展的大趋势。
   本文主要从中国《海商法》为什么要引进救助方终止救助权和如何规定适合中国国情的相关制度两个方面进行了论证。
   在第一个问题上,主要分析了五个方面:第一,在合同救助中,救助方负有尽最大努力救助的诚信义务,由于以获救价值作为救助报酬的基础,如果救助方无终止救助选择权,结果将是相当被动的。第二,《1989救助公约》虽然比照《1910年救助公约》取得了巨大进步,但是它是从鼓励救助的角度出发制定的,所以没有关于救助方终止救助权的规定。第三,由于适用条件的限制,情势变迁原则和不可抗力原则不能代替救助方终止救助权的规定。第四,说明了LOF2000在使用上不适合中国国情的地方,指出应该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类似SCOPIC的特殊补偿制度。第五,北京格式合同在形式上和内容上都需要完善,所以不妨在完善北京格式的基础上再在《海商法》中规定救助方终止救助权。
   在第二个问题上,主要从救助方终止救助权的行使原则和行使情形两方面进行了论证和设想。并归纳了引进救助方终止救助权的重大理论和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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