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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一、海难救助终止权概述
(一)海难救助终止权的概念
(二)海难救助终止权行使主体的应然状态
(三)与海难救助终止权有关的制度沿革
1 、 《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
2 、LOF2000中救助方终止救助权的首次出现
二、 《海商法》中有必要增加救助方终止救助权
(一)传统“无效果、无报酬”原则的局限性
(二)《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的局限性
(三)情势变迁原则和不可抗力原则的局限性
1 、情势变迁原则
2 、不可抗力原则
(四)LOF2000相关规定的局限性
1 、“合理”的标准不明确
2 、预期的具体方法不明确
3 、不选择并入SCOPIC条款产生的问题
4 、选择并入SCOPIC条款面临的费率的问题
(五)“北京格式1994”的局限性
(六)在《海商法》中增加救助方终止救助权的必要性
三、 救助方终止救助权的行使
(一) 救助方终止救助权的行使原则
1 、The ABT SUMMER案
2 、LOF2000“G”条款
(二)救助方终止救助权的行使基础
1 、关于救助报酬的限定
2 、确定救助报酬要考虑的其他几大因素
(三)特别补偿的规定
四、在《海商法》中增加救助方终止救助权的建议
(一)救助方行使终止救助权的法条构想
(二)《海商法》中增加救助方终止救助权的重大意义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研究生履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