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学位 >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被挂靠单位的责任承担
【6h】

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被挂靠单位的责任承担

代理获取

目录

声明

摘要

引言

一、一起交通肇事案引发的法律思考

(一)案情概况

(二)案件审理结果

(三)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

二、车辆挂靠经营的特征及其法律关系

(一)车辆挂靠经营的含义和特征

1.车辆挂靠经营的含义

2.车辆挂靠经营的特征

(二)挂靠经营中当事人的法律关系

1.挂靠人与被挂靠单位之间的关系

2.挂靠人雇佣之人与被挂靠单位之间的关系

三、车辆挂靠协议的法律效力

(一)关于挂靠协议效力的两种观点

1.否定评价

2.肯定评价

(二)对两种观点的评析

四、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的责任承担主体

(一)关于责任承担主体的现行立法

(二)以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原则确认责任承担主体

(三)笔者的观点——被挂靠单位应成为赔偿责任主体

五、被挂靠单位承担责任的形式

(一)关于被挂靠单位责任形式的不同学说

1.连带责任说

2.有限连带责任说

3.垫付责任说

4.补充责任说

(二)对不同学说的评析

1.对连带责任说的评析

2.对有限连带责任说的评析

3.对垫付责任说的评析

4.对补充责任说的评析

(三)笔者的观点-有限补充责任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研究生履历

展开▼

摘要

车辆挂靠经营作为运输行业中的一种经营模式在我国普遍存在,然而至今我国相关法律如《道路交通安全法》、《侵权责任法》等仍没有对车辆挂靠经营的法律地位、被挂靠单位的义务、被挂靠单位在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的责任及承担方式等问题进行明确规定,各地出台的针对处理挂靠经营责任问题的规范性文件中所采取的归责原则不一,法院对于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在判决时缺乏统一依据,导致各地的判决也不尽相同。本文从现实生活中实际发生的案例出发,对车辆挂靠经营的特征,车辆挂靠经营中涉及的法律关系,发生交通事故时责任的承担主体,承担责任原则等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探讨,最后提出被挂靠单位承担的责任类型应确定为“有限的补充赔偿责任”,以期对实务中解决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时被挂靠单位的责任承担问题有所启示。
   本文的写作分为以下几个部分进行:
   一、从一起交通肇事案出发,提出案件的争议焦点,引出本文主要探讨的是在涉及车辆挂靠关系中,当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时,被挂靠单位是否应承担责任及其承担责任的方式是什么问题。
   二、介绍车辆挂靠的含义、特征,分析挂靠人是挂靠车辆的实际所有人,被挂靠单位只是名义所有人,双方之问的权利义务由车辆挂靠协议来约定;挂靠人与被挂靠单位之间是挂靠合同关系,挂靠人雇佣的人与被挂靠单位之间不存在雇佣劳动关系。
   三、分析挂靠协议的法律效力,认为法律并无明文规定禁止车辆挂靠经营的行为,因此挂靠行为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车辆挂靠协议只要是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就应该认定是有效的。
   四、分析现行立法中关于责任承担主体的相关规定及“运行支配及运行利益”理论,认为被挂靠单位应成为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
   五、分析学界中关于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被挂靠单位承担连带责任、有限连带责任、垫付责任和补充责任的几种学说,提出被挂靠单位应承担有限补充责任的观点。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代理获取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