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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在司法认定中的难点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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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引言

一、受贿罪概述

(一)受贿罪的概念

(二)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1.受贿罪的客体

2.受贿罪的客观方面

3.受贿罪的主体

4.受贿罪的主观方面

二、受贿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认定问题

(一)是否包括利用他人职务便利

(二)是否必须利用现在职务便利

1.是否包括利用将来职务便利

2.是否包括利用过去职务便利

(三)是否包括利用工作之便

三、受贿罪中“感情投资”型受贿的认定问题

(一)“感情投资”与“礼尚往来”如何界定

(二)“感情投资”型受贿是否需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三)“感情投资”型受贿是否需要“为他人谋取利益”

四、受贿罪共同犯罪的认定问题

(一)非国家工作人员是否可以构成受贿罪共同实行犯

(二)共同受贿中“特定关系人”主体范围如何界定

1.近亲属范围的界定

2.情妇(夫)范围的界定

3.其他共同利益关系人范围的界定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研究生履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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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受贿犯罪这种职务犯罪,具有较强的隐蔽性。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受贿犯罪又呈现出表现出多样化、智能化、普遍化的特点。受贿罪的频发不但破坏了社会风气,还影响到政权的稳定。对受贿犯罪加大打击是众望所归。受贿罪虽然不是新的罪名,但是司法实践中很多难点问题,如“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内涵和外延问题,“感情投资”型受贿,受贿罪共同犯罪认定问题等。本文将通过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结构,对在司法认定中遇到的难题进行论述。
  除引言和结论外,本文共分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对受贿罪的基本概念以及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四个构成要件进行了分析论述,剖析受贿罪的权钱交易的本质与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特征,为之后司法认定中难点问题的分析论证提供了理论支持。
  第二部分阐述了如何理解“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内涵和外延问题。对于此问题受贿罪的在理论和实践中,产生了不同的理解。主要的焦点问题有三个,第一,是否只限于利用本人职务上的便利,依据我国相关规定和立法本意,受贿罪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是必备的要件。第二,是否包括了过去和将来的职务便利,由于需要对于权钱交易是有预见性的,所以既不包括过去的职务便利也不包括将来的职务便利,即行为人需要明确是利用当前的职务便利。第三,是否还包括本人的工作之便,职务行为是区别于具有专业等特征的工作行为,即职务便利不包括工作之便。
  第三部分对行为模式较隐蔽的感情投资型受贿的认定进行了分析论证。多年来,司法实践中对于领导干部在工作过程中大量收受其他单位或个人送的礼或“红包”,应否认定受贿,争议较大。第一种观点认为,礼金的往来是中国传统意义上的交往方式,不应认定为犯罪;第二种观点认为,送礼是有所图,为了还是权,即“感情投资”,应当认定为受贿;第三种观点认为,收受礼金罪应当入刑。考虑的我国的国情,对于感情投资型受贿的认定,首先应排除礼尚往来的情况。其次,是否具有为“送礼人”谋利的职权。最后,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客观条件。
  第四部分对受贿罪共同犯罪在认定中的难点问题进行分析论证。对于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受贿罪的同犯是没有争议的,但是多为帮助犯,那么非国家工作人员能否构成受贿罪共同实行犯,在理论界是有肯定说、否定说、折中说不同观点的,笔者认为受贿罪是身份犯,但非国家工作人员可以参与受贿罪的某个环节,实施部分行为,与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受贿罪共同犯罪的。另外对于特点关系人的范围界定进行了阐述,明确了近亲属、情妇(夫)、其他共同利益关系人三种人在受贿罪中相关法律、法规中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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