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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h】

盗窃罪与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界限研究

代理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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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引言

一、概述

(一)相关概念

1.盗窃罪

2.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二)我国对如何区分两罪的理论研究与审判现状

1.理论研究

2.审判现状

(三)两罪在区分过程中的争议焦点

二、两罪在犯罪对象方面的界限

(一)犯罪对象为实体财物时的罪名认定

(二)犯罪对象为计算机数据时的罪名认定

1.部分计算机数据属于盗窃罪的犯罪对象

2.侵犯非财产性计算机数据应认定为计算机犯罪

3.小结

三、两罪在犯罪目的方面的界限

(一)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的联系与区别

(二)以获取一般财产为目的时的罪名认定

1.以获取一般财产为目的的识别

2.罪名认定

(三)以获取计算机数据为目的时的罪名认定

1.包容犯的观点

2.想象竞合犯的观点

3.笔者观点

四、两罪在犯罪手段方面的界限

(一)以计算机技术为犯罪手段的罪名认定

(二)以其他方法为犯罪手段的罪名认定

五、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研究生履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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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计算机互联网技术已经深入到我们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通过计算机技术侵害他人互联网数据的违法犯罪行为也越来越多。2009年我国《刑法修正案(七)》颁布实施以来,非法获取计算机系统数据罪开始得以确立并实施。该罪的应用,对于完善我国刑法体系,保护公民法人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打击利用计算机实施犯罪行为的发生起到了较好的效果。但在司法实践中,该罪的应用仍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其中争议最多当属该罪与盗窃罪如何区分的问题。对于如何惩治非法获取虚拟财产行为,各地法院做法至今未达成统一,不符合刑法制度的确定性原则,也增大了司法审判工作的难度。
  在此背景下,本文对两罪的界限进行了探讨。本文第一章是概述,对两罪的基本概念、犯罪基本构成进行了归纳总结,结合我国目前对盗窃罪与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理论研究现状、司法审判现状以及立法现状,归纳两罪在区分过程中存在的主要正义点。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分别从犯罪对象、主观要件、犯罪手段三个方面,对如何区分某一犯罪行为进行了分析。其中,第二章从行为人侵犯的是实体财产还是计算机系统数据方面,分析了犯罪对象对认定两罪的影响;第三章从犯罪行为人是以获取财物还是以获取计算机数据为主观意图方面,分析了犯罪主观要件对认定两罪的影响;第四章则从行为人是否采用计算机技术方面,分析了犯罪手段对认定两罪的影响。文章最后一章,对如何准确把握两罪的界限,提出了相关建议,以供后来者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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