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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缴制下非货币财产出资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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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引言

一、非货币财产出资的概述

(一)非货币财产概念的界定

1.非货币财产与实物

2.非货币财产与现物

3.非货币财产与非现金财产

4.非货币财产与无形资产

(二)非货币财产出资适格要件分析

1.确定性

2.价值现存性

3.评估可能性

4.可独立转让性

(三)非货币财产出资种类

1.《公司法》明确规定的非货币财产出资种类

2.其它可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

二、我国非货币财产出资制度演进历程及制度比较

(一)我国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历史沿革

(二)实缴制与认缴制下非货币财产出资制度之比较

1.资本信用的摒弃与资产信用的确立

2.非货币财产出资程序的颠覆

三、我国非货币财产出资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非货币财产出资规则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1.认缴出资时标的物及其价值具有不确定性

2.认缴制下非货币财产瑕疵出资风险增大

3.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评估制度缺陷

4.缺乏全面的非货币财产公示制度

(二)非货币财产出资相关保障制度欠缺

1.债权人权益保护制度欠缺

2.与其他股东利益的冲突

3.非货币财产出资事中事后监管缺失

四、完善我国非货币财产出资制度的建议

(一)非货币财产出资程序和出资责任的完善

1.明确非货币财产出资标的物内容

2.强化股东瑕疵出资的民事责任

3.完善非货币财产评估制度

4.建立非货币财产信息披露与公示制度

(二)相关主体权利保障机制的完善

1.强化股东出资责任扩充债权人救济路径

2.股东补充责任过错归责原则

3.加强非货币财产出资事中事后监管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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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3年《公司法》修改后与旧《公司法》相比最大的变化就是公司资本制度上的变革,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制规定,改为注册资本认缴制,股东可以在章程中约定出资方式和出资期限,法律不再作强制性规定。注册资本认缴制对于激发大众投资热情,促进市场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我们针对认缴制的风险控制规则和程序尚未完善,突然实行认缴制过程中会面临很多问题,尤其在非货币财产出资方面,由于非货币财产的不可替代性和价值的不确定性,在认缴的过程中许多问题都亟待解决,这也是本文所要探讨的主要内容。
  本文主要分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对非货币财产出资的概念、性质、种类做简要的概述。首先明确非货币财产的概念,将非货币财产与其相近似概念作以区分;其次值得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的非货币财产都可以用来出资,可以用于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必须具有确定性、现存性、可评估性和可转让性,只有满足这四个条件的非货币财产方可出资;最后除列举了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外,还阐述了实践中常见的非货币财产出资种类及其可操作性。
  第二部分通过归纳1993年《公司法》颁布以来非货币财产出资制度的历史演变,阐述非货币财产实缴制与认缴制的制度差异。首先公司信用基础方面体现了由资本信用到资产信用的转变,其次在非货币财产出资程序上发生了巨大变化,取消了非货币财产出资比例限制和评估与验资程序,降低了非货币财产出资门槛,赋予了股东更多的意思自治空间。
  第三部分提出目前我国非货币财产出资存在的问题。新《公司法》一次性放开了非货币财产出资条件,但是相关后续制度的保障欠缺,非货币财产出资程序规定过于简略,非货币财产评估和公示制度不健全,对公司债权人、其他股东利益保护的忽视以及事中事后监管的缺失会提高非货币财产出资的风险,不利于市场交易秩序的稳定。
  第四部分针对发现的问题,探寻外国立法经验并加以借鉴,提出解决建议。通过细化非货币财产出资程序,进一步完善非货币财产评估和公示制度,加强股东责任追究保障债权人利益,建立其他股东过错责任原则保障完全真实出资股东利益,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股东违法行为追究到底,从而约束非货币财产出资行为,保障非货币财产出资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维护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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