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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根本违约的构成要件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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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根本违约的构成要件概述

1.1 根本违约概述

1.1.1 根本违约的基本特征

1.1.2 根本违约的本质

1.2 两大法系关于根本违约构成要件的规定

1.2.1 英美法系关于根本违约的规定

1.2.2 大陆法关于根本违约的规定

1.3 根本违约构成要件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的规定

1.3.1 根本违约首先必须符合一般违约行为的构成要件

1.3.2 根本违约必须具有违约后果的严重性

1.3.3 违约后果的可预见性

第2章 根本违约构成要件的思考

2.1 违约后果严重性的判断标准

2.1.1 债权人有权根据合同期待得到的实质利益被剥夺

2.1.2 债权人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2.1.3 债务人的违约行为与债权人所受严重损害有因果关系

2.2 对违约后果可预见性的判断标准的思考

第3章 根本违约构成要件问题在中国

3.1 根本违约构成要件在我国的立法沿革

3.2 关于根本违约在我国的实践

3.2.1 关于违约后果严重性的实践问题

3.2.2 关于预期根本违约的实践问题

3.2.3 关于根本违约主观过错的实践思考

3.2.4 根本违约判定标准不全面的问题

第4章 结论

4.1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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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本违约制度自其在英国普通法上产生以来,已发展为世界各国合同法及国际统一合同法上的重要法律制度。实践中,为规范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及交易安全发挥着重要作用。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为违约受害方提出了数种救济方式,比如损害赔偿、降低货物价格、解除合同、修理货物或提供替代货物等。但公约提出只有根本违约才能解除合同,因此判别根本违约的构成要件将十分重要,它关系到受害方所能采取的救济方式。
   但根本违约制度作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核心,却只在第25条提出了根本违约的一般含义和实质要义,在我国,对根本违约的构成要件问题也未十分明确,因此,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仍存在着对其构成要件的概念把握和解释问题。本文就试图通过解析根本违约的构成要件以及我国国内《合同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提出一些建议,来解决我国司法实践中对根本违约认定的判定问题,避免合同纠纷中存在的不确定性,进一步指导我国的司法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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