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学位 >有限合伙企业市场退出法律问题研究
【6h】

有限合伙企业市场退出法律问题研究

代理获取

目录

封面

声明

中文摘要

英文摘要

目录

引言

第一章 有限合伙企业的一般理论

1.1 有限合伙企业的内涵

1.1.1 有限合伙企业的起源

1.1.2 有限合伙企业的定义及特征

1.1.3 有限合伙与其它企业组织形式的比较

1.2 有限合伙企业存在的必然性

第二章 我国法律规定有限合伙企业退出市场的途径

2.1 有限合伙企业转变成普通合伙企业

2.1.1 两种实现途径

2.1.2 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后责任的承担

2.2 有限合伙企业的终结清算

2.3 有限合伙企业的破产清算

2.3.1 有限合伙企业适用破产清算的意义

2.3.2 有限合伙企业破产清算适用《破产法》的方式

2.3.3 完善债权人公平求偿权的立法建议

2.3.4 创新立法加强对债务人的保护

第三章 有限合伙企业退出市场途径新探索

3.1 有限合伙企业进行组织形式转变

3.1.1 法律应允许有限合伙企业组织形式转变

3.1.2我国《合伙企业法》关于企业组织形式转变的规定

3.1.3 有限合伙企业转变企业形式对法律的具体要求

3.2 有限合伙企业转变为有限责任公司立法的框架设计

3.2.1 有限合伙企业转变企业形式要遵循的原则

3.2.2 有限合伙企业转变为有限责任公司的程序

3.2.3 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规定

结论

致谢

参考文献

展开▼

摘要

有限合伙目前是一种比较常见的商事组织形式,它起源于中世纪欧洲的康孟达契约。①因为有限合伙企业比较适用于风险投资而与普通合伙企业分开,并且在法律与经济因素综合影响下得到较快发展,目前已被很多国家以立法的形式采纳。有限合伙企业作为一种市场主体加入了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与其他市场主体共同推动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任何形式的市场主体都有退出市场的一天,法律应该全面、准确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退出市场的途径。但是现实的有限合伙退出机制在法律上存在一些疏漏,比如在有限合伙破产清算状态下,因法律规定不完善而忽略了对债权人债务人合法利益保护的规定,还有就是有限合伙企业退出市场的途径有待进一步创新,本文将从两个方面分析目前有限合伙企业市场退出机制存在的问题:第一种是从现行法律对有限合伙企业退出市场途径入手,分析现行的有限合伙企业破产清算存在程序欠缺、可操作性差,缺乏对债权人债务人的保护等问题,并提出立法建议;第二种提出了一种有限合伙企业退出市场的新途径——有限合伙企业转变为有限责任公司,并分析企业形式转变的必要性且提出立法建议。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代理获取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