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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警务督察制度之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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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引言

一、我国警务督察制度的性质、特征及其实效

(一)警务督察制度的性质

1、警务督察的基本概念

2、警务督察制度的性质

3、警务督察与公安机关内部其他监督的关系

(二)我国公安机关警务督察制度的基本内容与特征

1、警务督察的组织体系

2、警务督察的职责权限及工作模式

3、警务督察制度的特征

(三)我国现行警务督察体制取得的实效

二、我国公安机关现行警务督察制度之缺陷分析

(一)警务督察制度体制层面不够完善

1、组织体系设置不尽合理

2、职责权限设置不太科学

3、配套规章制度及措施不够健全

(二)警务督察运作工作模式定位不清

1、双重领导削弱职能作用

2、内部执法、执纪监督职责交叉

3、信访部门抽离了部分督察权

(三)警务督察队伍建设有待提高

1、基层合署办公,督察势单力薄

2、素质参差不齐,出入口不顺畅

3、督察深度不够,督察广度不宽

三、域外警务监督制度的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

(一)美国、英国、法国等西方国家警务监督模式

1、美国警务监督模式

2、英国警务监督模式

3、法国警务监督模式

(二)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警务监督模式

1、外部监督组织体系

2、内部监督组织体系

(三)对我国的启示

四、完善我国公安机关警务督察制度的对策与建议

(一)完善警务督察的职责权限,改进我国公安机关警务监督体制

1、重构监督格局,形成垂直管理的公安内部监督体系

2、整合内部资源,健全完善督察的职责权限

3、协调内外监督,构建新型立体警务监督体制

(二)树立科学的警务督察理念,改进和规范警务督察工作机制

1、理顺内部监督关系,健全内部监督的协调机制

2、找准督察工作重点,加强对执法活动监督的实效性

3、以网上督察为突破,实现警务监督信息的网络化、公开化

4、加强警务督察队伍建设,维护法律尊严和民警权益

(三)完善警务督察相关立法,建立完整的警务督察法规体系

1、制定出台《公安机关警务督察法》

2、及时修改、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及配套制度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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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公安机关作为武装性质的国家暴力机关,担负着维护治安、惩治犯罪的重要职责和使命。为了充分发挥其职能,公安机关拥有武器和警械,同时,法律授予公安机关诸多职权及手段,如侦查、传唤、搜查、拘留、逮捕等。为防止公安机关滥用其所掌握的职权和手段,必须加强对其行使权力的有效检查、监督。我国公安机关建立与完善内部监督机制的重要标志,即警务督察制度的出现。它在加强公安机关各项工作、规范队伍正规化建设方面扮演着特殊的角色,已经逐步成为公安机关不可缺少的内部监管体系。随着社会的进步发展与社会矛盾的不断激化,公安机关工作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出现了一系列的不和谐因素和新情况,警务督察工作也相应地存在诸多这样那样的问题。为更好地依法保障公安机关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并加强对公安机关的监督,应尽快健全、完善警务督察制度。
  本文从警务督察制度的性质、特征着手,简单概括了警务督察的基本概念和内容,其与公安机关内部其他监督的关系,并介绍了我国公安机关警务督察的职责权限和工作模式,以及我国现行警务督察体制取得的工作实效。结合笔者从事警务督察工作的实践认识,深刻剖析了当前这一制度在体制层面、运行模式以及队伍自身存在的诸多问题,如组织体系设置不尽合理、职责权限设置不太科学、双重领导削弱职能作用、内部执法、执纪监督职责交叉以及督察队伍存在素质参差不齐、督察深度不够等等。在此基础之上,借鉴美国、英国、法国以及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警务监督管理好的经验做法,重点探讨我国如何改革警务监督体制,加强内外监督有机结合,规范警务督察工作机制,以网上督察为突破点,加强执法监督,维护民警合法权益,完善相关立法,明确细化实施现场处置权等的工作流程与规范,完善督察管辖权关于级别管辖、地域管辖规定,赋予督察机构针对一定执法行为享有的直接纠错权,建立垂直管理与县级督察派驻制相结合的组织体系和权责分明的督察责任体系,增加督察人员关于回避制度的规定,确保我国警务督察制度各项职能作用的充分、有效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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