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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银行业小微企业授信用信方式创新研究——以小微贷款到期周转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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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 绪论

1.1 选题的背景与意义

1.2 研究现状综述

1.2.1 发现的问题

1.2.2 工作的现状

1.3 研究的思路与方法

1.4 本文的贡献与不足

2 创新的理论基础与监管政策分析

2.1 理论基础

2.1.1 关于商业银行小微业务的相关理论

2.1.2 关于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关系

2.1.3 关于现代经济社会的银行信用风险

2.2 监管政策分析

2.2.1 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指导意见

2.2.2 关于创新小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还款方式的通知

2.2.3 关于完善和创新小微贷款服务,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的通知

3 创新的制度设计与实践模式

3.1 积极借鉴国内外资银行的做法

3.1.1 借款人资质和信用状况是风险考量的核心标准

3.1.2 仅限于流动资金贷款且有效期一般为1年

3.1.3 循环期内贷款是否需要还本各行做法不一

3.1.4 不同银行对借款人定期偿还本金有不同要求

3.1.5 担保方式视借款人资质情况而定

3.2 事先设置好创新准入门槛

3.2.1 实施名单制管理严把准入关

3.2.2 手工调整模块严把系统关

3.2.3 锁定贷款用途严把真实关

3.2.4 限定要素流程严把风险关

3.2.5 避免债权落空严把法律关

3.3 “浙江版”创新的案例与模式

3.3.1 绍兴案例

3.3.2 温州案例

3.3.3 泰隆案例

3.3.4 农金案例

3.3.5 创新的六大模式

4 创新的积极作用及成效评估

4.1 积极作用

4.1.3 隔离了民间融资,有效防范外部风险传至银行业

4.1.4 提高了银行信贷管理的精细化水平

4.2 成效评估

4.2.1 机构类别差异较大

4.2.2 地市区间特征明显

4.2.3 小微企业周转服务有所加强

4.2.4 部分机构周转服务效率较低

4.2.5 个别客户经理办理时限过长

5 创新面临的困难约束与政策建议

5.1 现有监管规制相对滞后性的约束

5.1.1 受中国银监会《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的约束

5.1.2 受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的约束

5.1.3 对借货双方已生效合同的修改存在法律风险

5.1.4 对创新产品的抵押登记是否有效存在争议

5.2 受小微企业的风险不确定性约束

5.2.1 可能导致部分小微企业长期占用银行信贷资金

5.2.2 可能削弱小微企业的资金利用效率

5.2.3 可能增加信贷资金退出部分行业的难度

5.3 进一步创新的对策建议

5.3.1 修订完善相关监管政策并加强监管协调

5.3.2 推进银行完善系统的创新配套工作机制

5.3.3 大力优化信用环境形成推进创新的合力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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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现象,是当前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问题,其核心是商业银行的授信用信方式囿于陈规,过于依赖“还后再贷”的贷款周转模式对小微企业还款能力的验证作用。在此种模式下,小微企业还款资金很大一部分来自民间借贷,融资成本高昂。为此,银监部门从2009年开始就鼓励商业银行开展小微企业授信用信方式的创新,引导其在贷款周转环节探索新的方法;2014年以来更是加大了推进的力度。由于该项创新涉及商业银行包括法律风险问题、IT系统支撑问题、风险管理技术问题等在内的多个领域,加上受商业银行传统观念、操作惯性等因素的影响,国内商业银行授信用信方式的创新面临较多困难。但在浙江银监局的推动下,浙江银行业敢为人先,切实改进小微贷款风险管理,使小微企业授信用信的传统方式得以突破,创新出不少贷款周转新模式,为国内其他地区提供了可复制的经验。
  本文重点考察了浙江银行业开展贷款周转方式创新的制度设计与实践模式,包括:分析了国内外资银行可资借鉴的做法,梳理了浙江银行业为开展此项创新而事先设置的五项准入门槛,并举证了绍兴、温州等地和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成功案例。本文考察发现,打破商业银行“还后再贷”旧传统的紧箍咒,在国际上并非无先例可循。例如国际银行业有一种授信用信方式叫“循环贷款”(rolloverloan),多用于资信状况良好的长期客户。授信期间内,由银行核定最高授信额度,企业可循环使用该额度;授信到期前,由银行对该企业进行年审,通过年审的企业,可直接继续用信,不用“还后再贷”。还有部分外资银行如汇丰银行采用“开立新账户同时关闭旧账户”方式来实现无缝对接。受国际银行业的这种先进理念和模式启发,浙江银行业进行了一系列的创新设计:一是实施名单制管理,严把企业准入关,防止创新授信用信方式后掩盖真实信贷风险。二是手工调整模块,严把系统准入关,防止创新贷款被系统直接“误读”为不良贷款,影响企业征信记录。三是锁定贷款用途,严把企业信息真实关,防止银行获取企业的现金流情况失真。四是限定要素流程,严把企业信用风险关,防止因创新而带来担保方式等贷款要素的削弱。五是避免债权落空,严把创新法律风险关,如规定在企业在采用贷款周转方式创新产品后,在新合同签订前必须及时通知保证人,并要求保证人出具其知晓该贷款用于归还到期贷款的声明书。在明确了服务对象后,浙江银行业采用“资金适配法”、“限额循环法”、“期限修正法”、“应急延期法”、“分段组合法”、“额度池周转法”等六种创新模式,对解决小微贷款资金周转困难问题产生了积极作用。
  本文通过对浙江银行业小微贷款周转方式创新具体实践的分析,发现了该项金融创新的现实意义:一是有利于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二是有利于规范资金中介的民间借贷行为;三是有利于提高银行信贷管理的精细化水平。本文还对浙江银行业的周转创新成效进行了评估,评估发现:通过监管引领,浙江银行业在小微企业周转服务有所加强的总体乐观情况下,机构类别差异较大、地市区间特征明显,部分机构还存在周转服务效率较低、个别客户经理办理时限过长等问题。同时,也发现了周转创新面临的规制约束与实际风险,包括现有监管规制相对滞后、法律风险难以回避等问题,还包括小微企业的内在风险属性,给此项金融创新能否持续健康推进带来了不确定性的影响。基于上述研究与发现,本文最后提出了进一步创新的对策建议,包括以完善监管法规为手段加强监管协调机制建设,以完善考核机制为抓手建立授信尽职免责制度,提升商业银行小微企业授信的风险管控能力、完善提高金融基础设施建设等。
  本文的研究是基于浙江银监局的监管实践与浙江银行业的大胆创新,兼之近年来笔者全程参与了浙江银行业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推进工作,参与了小微贷款授信用信方式的理论研究、创新设计与应用推广,因而有机会接触到很多的阶段性研究成果,毋庸置疑,这些集体智慧的结晶,对本文的形成产生了重要而积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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