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导论
1.1 选题背景
1.2 研究现状
1.3 研究价值
2 医师说明义务基础理论
2.1 医师说明义务的产生背景
2.1.1 医疗人权运动的勃兴
2.1.2 医疗技术主义的影响
2.1.3 医学伦理观念的转变
2.2 医师说明义务的法律性质
2.3 医师说明义务的理论基础
2.3.1 意思自治原则——患者角度
2.3.2 诚实信用原则——医师角度
2.3.3 公平原则——医患双方角度
3 医师说明义务的构成
3.1 主体
3.2 对象
3.2.1 患者本人
3.2.2 监护人
3.2.3 委托代理人
3.3 标准
3.3.1 美国
3.3.2 德国
3.3.3 日本
3.4 内容
3.4.1 病情信息
3.4.2 医疗措施或处置方案
3.4.3 医疗风险
3.4.4 医疗费用
3.4.5 医师职业资格和经验
3.5 例外
3.5.1 医疗常识的例外
3.5.2 非医疗常识的例外
3.6 方式
3.6.1 书面
3.6.2 口头
3.6.3 其他
4 我国医师说明义务的立法完善
4.1 我国医师说明义务的立法成就
4.1.1 已经明确将医师说明义务法定化
4.1.2 已经开始注意对医师权益的保护
4.1.3 已经规定履行主体和履行对象
4.1.4 已经规定履行内容、履行例外和履行方式
4.1.5 已经规定违反说明义务的损害赔偿责任
4.2 我国医师说明义务的立法不足
4.2.1 法律不统一,制度不统一
4.2.2 主体不统一,对象不统一
4.2.3 标准不确定,范围不明确
4.2.4 内容、例外和方式不全面
4.2.5 违反损害赔偿责任不系统
4.3 完善我国医师说明义务的立法建议
4.3.1 统一立法,统一制度
4.3.2 统一主体,统一对象
4.3.3 确立标准,明确范围
4.3.4 完善内容,例外和方式
4.3.5 完善违反损害赔偿责任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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