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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冷冻胚胎处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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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摘要

1 问题的提出

1.1 典型案例

1.2 问题焦点

1.2.1 冷冻胚胎法律属性

1.2.2 失独老人取得冷冻胚胎处置权的依据

1.2.3 夫妻均死亡情况下冷冻胚胎处置权的实现

1.3 研究现状

1.4 研究价值与目标

2 冷冻胚胎法律属性分析

2.1 国内外有关冷冻胚胎法律属性的学说

2.1.1 “人说”

2.1.2 “物说”

2.1.3 “折中说”

2.2 冷冻胚胎法律属性选择的困境

2.2.1 “人说”的不正当性

2.2.2 “物说”的不合理性

2.2.3 冷冻胚胎法律属性的界定

3 失独老人获得冷冻胚胎处置权的依据

3.1 冷冻胚胎无法继承的立法基础

3.2 冷冻胚胎无法继承的实践基础

4 冷冻胚胎处置权的实现路径

4.1 冷冻胚胎处置权实现的障碍

4.2 代孕行为合法性的探析

4.2.1 从立法方面比较研究代孕行为合法性

4.2.2 从公序良俗原则分析代孕行为的合法性

4.2.3 从侵权行为分析,代孕行为的合法性

4.3 失独老人通过代孕实现对冷冻胚胎处置权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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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4年宜兴失独老人争夺冷冻胚胎的案件,引起社会各界对冷冻胚胎相关问题的关注。最终,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四位失独老人共同监管处置四枚冷冻胚胎。但如何处置这四枚冷冻胚胎,判决中并未涉及。通常对冷胚胎的处置主要有:存储、销毁、捐赠给其他夫妇或科研机构。代孕也是冷冻胚胎处置的一种方式,但一些国家包括我国在内都明文禁止代孕行为。宜兴冷冻胚胎争夺案的发生,就是为了血脉的延续,四位老人要想获得孩子唯一的方式,就是代孕,遗憾的是代孕行为在我国却是被禁止的。因此,如何实现代孕行为的合法化研究,是宜兴冷冻胚胎争夺案件中实现冷冻胚胎处置权的核心,也是本文论述的核心。
  分析冷冻胚胎的处置权问题,首先需要了解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与四位老人获得冷冻胚胎处置权的依据。我国《继承法》明确规定,遗产是公民死后留下的合法财产。而四位老人希望通过继承获得冷冻胚胎的处置权,那么冷冻胚胎必须是合法的财产,这却与冷冻胚胎的法律性质相矛盾。冷冻胚胎其既非人也非物,具有生命潜能的特殊性质,决定其不可能成为合法的财产,也就不可能被继承。宜兴冷冻胚胎争夺案件中,法院最终基于情感、伦理以及特殊利益的保护,判决四位失独老人可以共同监管与处置四枚冷冻胚胎。由于冷冻胚胎的处置需要代孕行为米实现,但我国全面禁止代孕行为。本文通过从国内外代孕行为的立法、公序良俗原则以及侵害特殊权利三个方面研究,分析代孕行为的合法性,认为全面禁止代孕是不合理、不合法的,更不符合当前社会发展的趋势。合法夫妻在无法孕育孩子的情况下,通过体外培育受精卵,后将其移植到代孕者子宫内怀孕,待婴儿出生后由夫妻双方为父母的行为是符合法律规定的。需要指出,受精卵是由委托代孕夫妻提供的卵子与精子培育而成的,这里的代孕者与出生后的婴儿之间并无血缘关系,代孕者完全出自自愿、无偿的接受合法夫妻代孕的委托,但委托代孕的夫妻可以给予第三方合理范围的补偿。通过对宜兴案中去世小夫妻生前意思表示的推测,得到如果在无法通过移植胚胎到子宫完成生育的情况下,代孕行为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小夫妻会通过代孕实现生育的目的。以及考虑到失独老人这一特殊群体的利益,得出四位老人可以通过代孕实现其对冷冻胚胎的处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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