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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赔偿金标准研究——以生命权为主要论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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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言

一、关于生命权

(一)生命权的概念与法律特征

(二)生命权的内容

(三)侵害生命权的民法救济

(四)侵害生命权的责任构成

(五)侵害生命权的赔偿范围

二、关于死亡赔偿金

(一)死亡赔偿金的学说

(二)死亡赔偿金的理性思考

三、关于同命是否应同价的理论探讨

(一)对继承丧失说的批判

(二)继承丧失说的回应

(三)笔者的观点

四、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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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同命不同价”的问题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与热议。“同命不同价”中的“价”,实质指的是死亡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同命不同价”的“不同”即是指由于受害人是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的不同,导致死亡赔偿金数额悬殊。2008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5781元,按20年计算为315620元;而全国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4761元,按20年计算为95220元,两者相差2倍多。“同命不同价”的现象,引起了学界对我国现行死亡赔偿金制度的讨论和反思。给付死亡赔偿金,是侵害生命权的后果之一。因此,讨论死亡赔偿金,首先要研究生命权。正是由于生命权的特殊性,才造成对死亡赔偿金的争论。笔者认为,只有把死亡赔偿金与人的生命权紧紧相联系,而不是与人的收入相联系,才能给死亡赔偿金一个正确的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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