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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选举:以完善程序细节为进路——关于秘密写票处之设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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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任何一项法律制度都必须通过一定程序的具体运作才能得以实施,不同的法律程序也将带来截然不同的法律效果。在传统立法观念的引导下,选举制度的设计者往往是“结果思维”而非“过程思维”,对于程序细节很少顾及,很少考虑程序正当性缺失所带来的消极影响。其结果常常是虽然想方设法力求实现实体结果的公正,却因过程和程序本身正当性的缺失而致结果的难如人意。新近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通过完善秘密写票处之设的程序细节,展示了以程序细节的完善为进路推进民主选举进程的思路。村委会选举中的秘密写票处之设具有社会学、政治学上的特殊意义,在法学视角下,其程序正当性尤其值得肯认。这种程序正当性主要体现在对人性恶的制度预设和防范、对选民意愿的程序尊重和保障、对选举结果可接受性的催生和强化。但同时,我们也看到,这种程序细节的关注依然存在程序理性方面的缺失,这主要表现在未能就选举人是否必须进入秘密写票处写票和选举组织者未设秘密写票处之责任承担方面作明确规定。在中国这样一个有着“重实体轻程序”传统的国度,法治的推进尤需从点滴的程序细节的完善开始,具体在村委会选举中秘密写票处之设的程序完善方面,应首先在立法和实践操作两个层面对秘密写票处之设的程序理性缺失进行修补;其次是完善相关配套的具体程序细节;再次是设置权利救济制度和责任追究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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