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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自治原则在涉外侵权法律适用领域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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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意思自治原则是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赋予了当事人协议选择法律的自由,有着悠久的发展历史。由于涉外侵权行为类型日趋多样化和复杂化,传统侵权行为地法和法院地法适用规则已经不能适应现实的需要,暴露出了较多的弊端,亟需在涉外侵权法律适用领域引入意思自治原则,因为这符合了国际私法中出现的“软化连结点”的趋势,能够实现冲突规范的确定性和灵活性的辩证统一,能够实现“冲突法正义”与“实体法正义”的辩证统一,符合了国际私法中的保护弱者利益思潮的要求,符合经济效率原则,能够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和法院的办案成本。综合各国立法的实践,我们可以看到意思自治原则在涉外侵权法律适用领域的适用规则一般是从选择法律的主体、时间、方式、范围以及限制条件这几个方面加以规定的,本文通过分析一些主要国家的立法,对此进行了归纳总结。我国长期以来一直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有关涉外法律关系适用的规范来调整涉外侵权行为的,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私法示范法》对意思自治原则在涉外侵权法律适用领域的适用做了有益的探索,但毕竟其仅仅停留在理论探索阶段,并未上升为立法,直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颁布施行,我国才正式以立法的形式将意思自治原则上升为调整涉外侵权法律关系的首要原则,优先适用,但其还是有些不足之处。本文就如何完善意思自治原则在中国涉外侵权法律适用领域的适用规则提出了自己的一些看法,认为:应当将意思自治原则作为调整我国涉外侵权法律关系的优先原则,将侵权行为划分为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区分不同的侵权类型适用意思自治原则;一般在侵权行为发生之后,在某些特定场合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前,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法律;区分合意选择还是单方选择,规定不同的可供选择的法律的范围;排除当事人恶意串通选择的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法律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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