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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城市有毒土地再利用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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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一、我国城市有毒土地再利用的原因、风险及立法现状

(一)概念的界定

(二)城市有毒土地再利用的原因

(三)城市有毒土地再利用可能面临的风险

(四)我国有关城市有毒土地再利用的立法现状

二、我国城市有毒土地再利用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规定方面存在的问题

(二)有毒土地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

(三)有毒土地治理与修复方面存在的问题

(四)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方面存在的问题

(五)土地调查结果迟迟不公布

(六)各部门管理不协调

三、我国城市有毒土地再利用的完善建议

(一)完善法律法规

(二)严格落实有毒土地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三)完善城市有毒土地的治理机制和修复费用筹措机制

(四)完善城市有毒土地再利用的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制度

(五)建立城市有毒土地再利用风险管控机制

结语

参考文献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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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城市的工业企业搬迁或倒闭后遗留下来的土地具有很高的开发价值,这是由我国土地资源稀缺的现状决定的,而且再利用可以提高地方政府的综合实力和公众的生态健康水平,保护农村土地和“绿地”。但是,再利用的同时也面临着一定的风险,如环境风险、社会风险和费用风险。
  我国现行城市有毒土地再利用制度不完善,虽然出台了一些通知和地方性法规,但是尚无土壤污染防治法律。实践中,有毒土地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实施不到位,存在先开工建设再环评的现象;治理责任不符合“污染者付费”原则,现有的环境标准落后,并且缺乏一定财政政策激励相关主体对有毒土地再开发;再利用过程中公众的环境知情权得不到保障,公众参与程度也不高;我国的土地调查结果迟迟不公布,无法摸清有毒土地的“家底”;有毒土地再利用过程中各部门管理不协调,存在交叉管理和监管缺位的现象。
  因此,必须从立法层面和实践层面对再利用进行完善。立法层面,尽快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律规范。实践层面:适当调整有毒土地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广度与深度并严格执行评价程序;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明确各主体的治理责任,根据不同的层次制定技术标准和治理标准,还要采取一定的政策鼓励开发商对有毒土地利用;通过完善信息公开制度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和提高公众参与程度;利用环境风险评估监测体系、有毒土地利用规划、有毒土地风险数据库等环境风险管控制度保障再利用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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