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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破产抵销权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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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一、破产抵销权限制的基础理论

(一)破产抵销权概述

1.破产抵销权的概念

2.破产抵销权的性质

(二)破产抵销权的存废之争

1.理论上的存废之争

2.其他国家(或地区)对破产抵销权限制的立法规定

(三)破产抵销权限制存在的必要性

二、破产抵销权限制的内容

(一)破产抵销权限制的表现

1.行使主体的限制

2.善意与否的限制

3.行使期限的限制

4.取得方式的限制

5.行使程序的限制

(二)关于破产抵销权中特殊债权的限制

1.诉讼时效经过的债权

2.侵权行为引发的债权

3.附期限的债权

4.附条件的债权

5.股东出资未到位的债务与破产债权的抵销

6.将来请求权的抵销

三、我国破产抵销权限制规定的完善

(一)《破产法》第40条规定之评析——破产抵销权限制制度的不足

1.在形式上的局限性

2.在内容上的局限性

(二)针对上述破产抵销权限制的不足之完善

1.制度价值

2.形式上的完善

(三)立法体系的完善

1.完善破产抵销权的跨国适用制度

2.完善破产法内部各制度之间的衔接

结束语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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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破产抵销权是《破产法》中一项重要的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体现着公平的价值理念。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破产案件大量增加,而在诸多破产问题中,破产抵销权的行使又最为复杂。加之,201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从第41条到第46条均是关于破产抵销权的行使规定,条文达6条之多,且多数条文是涉及破产抵销权的限制规定。可见,破产抵销权在司法实践中的重要性。虽然,《破产法》第40条对破产抵销权的承认,体现了在坚持全体债权人依破产分配比例清偿的原则之下,允许符合破产抵销权行使要件的债权人可以得到合法的个别清偿。但是,破产抵销权的行使,同时亦有使破产人的责任财产减少之虞,若不加以限制,必然会损害到其他债权人的正当权益。因此,我们有必要对破产抵销权的限制规定加以探讨,以期通过理论上的完善,为我国司法实践中对破产抵销权的限制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本文正文共分为三个部分,其中,重点分析了破产抵销权限制的内容和方式,并结合各国立法现状提出了一些粗浅的完善建议,具体分述如下:
  第一部分,破产抵销权限制的基础理论
  论文开头根据最新的权威学者的学说理论对我国破产抵销权的概念和性质作了界定,为后文对破产抵销权限制的理论争议探析奠定理论基础,并对破产抵销权限制存在的理论争议进行了综述,明确了对破产抵销权限制的必要性。并且简述了美国、德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在破产抵销权限制问题上的具体规定,囊括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在该问题上的立法体例。
  第二部分,破产抵销权限制的内容
  此部分主要探讨了破产抵销权限制的主要内容,以及实践中对特殊债权的限制规定,希望通过对破产抵销权限制内容的讨论,使我们更加深刻的了解破产抵销权的限制,并在此基础上总结出破产抵销权限制的共性部分,据此,为破产抵销权限制规定的完善奠定基础。
  第三部分,我国破产抵销权限制规定的完善建议
  在最后部分的内容中,首先,是对我国《破产法》第40条关于抵销权限制的规定进行了简短评述并提出一些自己的建议;其次,再结合前述各国关于破产抵销权限制的立法规定,并根据我国《破产法》内部各制度的制度价值,对破产抵销权的限制条文提出优化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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