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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或废除:法官的调查-取证权——兼论法官的调查取证权的适用范围和适用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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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论法官的调查取证权的适用范围及适用方式一、引 言

二、法官的调查取证权存在的必要性

(一)发现案件真实

(二)辩论主义的新发展

(三)在诉讼中对弱者的保护的需要

三、法官的调查取证权在我国民事诉讼立法中的表现及对其的评价

四、法官的调查取证权的适用范围及适用方式

(一)法官依职权性的调查取证权的适用范围

1、依职权调查取证的特殊案件

2、依职权调查取证的特殊事项

3、一般案件中的依职权调查取证权

(二)法官依申请调查取证权的适用范围

(三)法官调查取证权的行使方式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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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在1982年制定的《民事诉讼法(试行)》中赋予法官广泛的调查取证权,这一立法受到了我国诉讼法学者广泛的批评。随着西方民事诉讼理念——当事人主义的引进,1991年颁布的《民事诉讼法》弱化了法官的调查取证权,但在理论界中有的学者对立法的修正仍不满意,提出了取消法院调查取证权的主张。随着西方民事诉讼理念的变迁——强化法官职权的思潮,有的学者又提出了强化法官职权的主张。学界中这种摇摆不定的态度客观上要求我们澄清“法官的调查取证权有无存在的必要?”这一问题,要求我们对法官调查取证权的适用范围和适用方式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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