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学位 >法律的生成空间与法治
【6h】

法律的生成空间与法治

代理获取

目录

学位论文独创性声明和学位论文使用授权声明

前 言

第一章研究的视角:国家与社会

一、社会与国家的概念

二、国家与社会的相互关系

(一)市民社会生成之前

(二)市民社会时期

三、国家与社会相互关系分析之意义

第二章西方的法律观念与法治的形成

一、古希腊法律文明

二、古罗马法律文明

(一)“王”政时期

(二)共和国时期

(三)帝国时期

三、“日耳曼法律文明”

(一)中世纪早期

(二)中世纪中后期

(三)近现代时期

四、西方的法律观念与法律传统

五、法律的生成空间

六、西方法律秩序的形成与法治的实现

第三章中国法治建构的困境与未来

一、从“法制”到“法治”

(一)“法制”释义

(二)“法治”释义

(三)从“法制”到“法治”

二、中国的法治建构

(一)西方的法律形式主义运动

(二)中国历史上的法治建构

三、法治建构中的悖论与困境

(一)法治建构中的悖论

(二)中国法治建构中的困境

四、中国法治建构的未来

(一)一种建设性的批判:西方的法律理性

(二)中国法律的生成空间与法治的实现

余论:西方的法律发展史对东方建构现代法治的意义

参考文献

后记

展开▼

摘要

任何事物都有自己的生成空间,法律的生成空间是一定形态的国家与社会,以及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不同的国家与社会形态构造着不同的法律.与此同时,一部法律能否生效,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发生效力也将取决于该法律能够在多大程度上回应与它紧密相连的国家与社会基础.因此,一部良好的法律产生于法律与国家以及法律与社会之间所具有的平衡关系:法律必须和社会既存秩序保持密切的联系,并在主要精神上获得与社会既存秩序的一致性;同时,国家不能任意地制定与滥用法律,国家的权力必须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使国家的权力只能对社会既存秩序进行合理的引导,从而使国家能够更好地发挥其作用于社会的正义性,弥补社会既存秩序所具有的滞后性.我们必须在国家与社会之间寻求某种平衡,使人们既能够接受政府对社会治理的主导作用,又能够在社会的既有秩序中葆有他们的生活.法治国的实现有赖于这个国家的人民享有良好的法律,只有当人们享有良好法律的时候,他们才会信仰法律,也才会在法律所设定的秩序中生活.该文以国家与社会为研究视角,以西方法治秩序的形成史为借鉴论述中国现代法治建构中的悖论与困境,并尝试提出一种走出困境的路径.

著录项

  • 作者

    戴晓东;

  • 作者单位

    南京师范大学;

  • 授予单位 南京师范大学;
  • 学科 法学理论
  • 授予学位 硕士
  • 导师姓名 吴增基;
  • 年度 2004
  • 页码
  • 总页数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中文
  • 中图分类 法律社会学;
  • 关键词

    国家; 社会; 法律; 法治;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代理获取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