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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诉讼中的不告不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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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一、不告不理原则的内涵

(一)不告不理原则的概念

(二)不告不理原则的历史演进

(三)不告不理原则的价值

(四)不告不理原则的内容

1、控审分离原则的理论要求与实践

2、诉审同一原则理论要求与实践

二、我国刑事诉讼法立法及司法实践

(一)概述

(二)我国刑事诉讼立法以及司法实践

1、司法强制措施不受司法审查的控制

2、审查起诉阶段检察官起诉的裁量权

3、在案件没有进入到法院之前,法官提前接触案件

4、起诉书主要证据“复印件主义”违背不告不理原则

5、法院主动进行庭外证据调查

6、法院可以任意改变起诉的罪名

7、简易程序检察官不出庭

8、二审法院的全面审查原则

9、法院主动启动再审程序

(三)我国目前违反不告不理原则的原因

1、历史原因

2、政治原因

3、立法方面的原因

4、司法人员素质方面的原因

(四)违反不告不理原则带来的后果

三、完善我国不告不理原则的途径

(一)概述

(二)完善不告不理原则的具体措施

1、刑事强制措施引入司法审查机制

2、严禁审判法官提前了解案情,借阅案卷

3、实行起诉状一本主义

4、借鉴采用诉因制度

5、实行证据开示制度

6、修改法官主动进行庭外证据调查的法律规定

7、改变二审全面审查原则

8、重构法院主动发起再审程序法律规定

9、刑事诉讼简易程序检察官应当出庭履行职务

10、法院有限制的变更起诉书指控的罪名

11、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

12、建立健全对公诉活动的监督检查制度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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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不告不理原则是全部诉讼法中重要的基本原则之一,它最主要的内涵已经超出了古代弹劾式诉讼所具有原初含义,在西方资产阶级革命过程中,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赋予了它民主人权的内涵,它具有保护人权,制约权力的功能,是被告方与国家权力制衡的一个重要工具。 不告不理是调整起诉和审判关系的重要诉讼原则,它要求刑事案件必须有公诉人或自诉人起诉,民事案件必须有原告人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才能受案并进行审判。刑事诉讼中法院在审理中受起诉方提出的诉讼请求范围的限制,不得审理诉讼请求范围以外的问题;起诉人在法院做出判决前可以撤诉,撤诉后法院就不能继续审判。不告不理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控诉职能与审判职能必须相分离,法院不能既是控诉机关,又是审判机关,不能保证案件客观公正的审理;不告不理原则还用来制约其他具有裁决性质的国家司法权力。 论文主要通过对不告不理原则的历史考察,探讨了不告不理原则所蕴含的丰富内涵。结合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国家的通常做法,研究我国的立法及司法实务方面长期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对应的解决方案,不期望能够彻底的解决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这些问题,但是笔者觉得能够在遵循不告不理原则和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刑事政策之间达到一些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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